十恶不赦、连坐和族诛

十恶不赦、连坐和族诛

在古代,一旦犯了十中罪大恶极之罪,便是不可赦免。西汉时,“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齐法典《齐律》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重罪十条”,称犯此十着,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了隋唐时,因为统治者信封佛教,在《开皇律》中对北齐所列的十条重罪稍做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恶业”的说法,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具体是:一曰谋反,必被视为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和宫殿等;三曰谋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恶逆,指殴打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叔伯等尊长;五曰不道,指杀别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蛊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对父母,祖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间作乐等,八曰不睦,指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义,指谋杀官吏,士兵杀将领、学生杀老师、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十曰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十恶不赦、连坐和族诛

隋朝之后历代都将这十条罪写在法典最前面,以示严重,并规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因为直接危害了封建制度的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等核心权力,才会如此不可饶恕。

十恶不赦、连坐和族诛

连坐和族诛,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代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度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一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直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邢罚频繁实施,尤其是在明清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对犯罪本人处以死刑,然而以罪犯本人以半径,对与之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邢、财产邢等一系列处罚。

十恶不赦、连坐和族诛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法,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有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儒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族诛刑法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人受溢,一人获罪,往往波及整个家族。连坐和族诛在历代都存在,知道1905年才被光绪帝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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