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浙0683民初2883號之一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飛,北京德恆(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新月,北京德恆(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鎮橫山坂村186號。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6月5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166元,減半收取計583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員 應曉東
人民陪審員 沈賢超
人民陪審員 樓柏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袁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