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夫妻是一種玄妙的關係,每對新人步入婚姻殿堂時,都許下“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誓言,但是真正到了生活只剩一地雞毛的時候,“大難臨頭各自飛”才是世間飲食男女的常態。婚姻生活中如果對外發生了債務,究竟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呢?

“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今天小法就帶大家梳理一下現行法律規定,避免意外比明天先發生時,屏幕前的你能心裡不慌,鎮靜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夫妻對外債務的法律規定沿革:

“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欠債,是否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債?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裡存在兩個利益衝突的相關主體——未舉債一方夫或妻,和債權人。這兩方的利益究竟該如何平衡?

在上述一系列法律規定出臺的立法邏輯裡,存在一個利益保護的傾向性變化。過去,法院更多從債權人利益角度出發。解讀《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除非借債的夫妻一方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是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即各掙各花)且債權人知道夫妻二人之間的約定的,否則夫妻中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的一律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當然,生活中“貌合神離”的夫妻多如牛毛,很多人利用這一條,對外欠了債拍拍屁股跑路,無辜的另一半卻要受著這一條的法律約束替家裡的“死鬼”還錢,這對於另一半來說非常不公平。因此,法院又說,如果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對外借債的丈夫或者妻子借了錢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或者沒有享受到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就可以將這筆債務僅認為是借債一方的個人債務。

這種讓未舉債配偶舉證責任的分配看似也照顧到了無辜的一方,但是真正到了法庭上,讓你證明你老公給你花的錢不是從外頭借的錢,這是難如登天的。因此,現實生活中,很多守在家裡的柔弱的婦女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要替老公償還對外欠的花天酒地的借款,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

“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於是2018年最高院在接收到對《婚姻法解釋二》的不滿後,對上述規則進行了改變,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其態度從保護債權人轉變為保護未舉債的一方夫或妻。

“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現行《解釋》的邏輯是——“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即只有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才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配偶未簽字,後面追認了這筆債,也可以認為是共同債務。但是,如果一方配偶未簽字也不追認,那麼債權人需要證明這筆借款用到了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中,否則就只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這種解釋路徑,將證明的責任從未舉債配偶轉變到了債權人身上,加重了債權人的負擔,更保護了未舉債一方配偶的利益。

“共債共籤,共籤共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那麼在《解釋》出臺的當下,各方當事人在借債時如何保護自身利益呢?

從未舉債配偶來的角度來說,如果不是家庭經營、生活要借錢或者不是出於自願,一定不要隨便在夫妻對方的欠款上簽字,否則就表明自願為了對方償還借款的意思,法院是一定會判定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從債權人的角度來說,如果要把錢借給一個人,除了他自身的信用及財務狀況外,其家庭狀況也需要審查,以備後續舉證的時候用得上。最好能讓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否則很可能自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從借款的配偶的角度來說,量力而行,想好自己借款是用在什麼地方,借款獲得的利益是否由家庭共同享有,能夠坦誠地對自己的人生另一半,否則如果他不幫你簽字,你可能以後真的借不來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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