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為此,公檢法機關將“碰瓷”違法犯罪作為打擊重點之一。但在案件辦理時,需要更為明確的規範性文件加以指導。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情況。

《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據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介紹,《指導意見》主要規定了“碰瓷”行為的定性處理、公檢法辦案部門分工配合、加強宣傳教育等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規定了對“碰瓷”違法犯罪活動的定性處理。《指導意見》在對以往辦案實踐總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二是對公檢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明確工作要求。要求公檢法機關嚴格履職,依法及時開展對此類案件的現場處置、偵查取證,起訴、審判工作,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另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三是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要求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依法給予從嚴或者從寬處罰。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

四是強化宣傳教育。要求公檢法機關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揭露“碰瓷”違法犯罪,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回答《指導意見》出臺後人民法院將如何貫徹實施《指導意見》以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問題時表示,人民法院將準確實施、有效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嚴懲“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對此類犯罪總體上要體現嚴懲精神。“碰瓷”的手法多樣,不同手法的“碰瓷”,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依法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導意見》對此相關罪名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要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案件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嚴格公正司法。

三是加大法治宣傳力度。結合案件審判,通過庭審直播、集中發佈“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有效開展法治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增強人民群眾辨識“碰瓷”違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時,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在回答檢察機關如何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司法辦案中加大對“碰瓷”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時表示,檢察機關不斷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處各類“碰瓷”的違法犯罪。

一是強化立案監督,依法從嚴懲治。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嚴懲通過“碰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讓犯罪分子為所欲為,肆意進行“碰瓷”違法犯罪,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批捕起訴。

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各類“碰瓷”案件要及時進行審查,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從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對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製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補證活動。在案件提起公訴後,配合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確保辦案質量。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準確把握法律界限。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堅持依法懲處。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於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同時,在辦案中,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的問題。

四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合理提出量刑建議。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碰瓷”犯罪案件中,堅持依法懲治與認罪認罰從寬相結合,充分考慮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從嚴或從寬的量刑建議,做到罰當其罪。對於碰瓷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決定不起訴,但需要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將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學習貫徹《指導意見》,認真履行批捕、起訴等法定職責,堅決依法懲治各類“碰瓷”違法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會同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會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更好地形成打擊“碰瓷”違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三是共同做好以案釋法、法治宣傳,推動加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提升公民個人的自我保護能力,為社會的和諧穩定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

指導意見

(公通字〔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易滋生黑惡勢力,人民群眾反響強烈。為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三、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五、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衝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八、實施“碰瓷”,為索取財物,採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九、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十、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協作配合,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開展立案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收集在場證人證言,核查涉案人員、車輛信息等,並及時串併案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對於“碰瓷”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二要加強協作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順利辦理。對於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對於確需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要製作明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補充證據。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力量,嚴格依法公正審判。

三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對於“碰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應當準確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四要強化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懲處此類犯罪的過程中,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群眾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形,應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過對案件解讀,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22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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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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