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從嚴整治校外培訓,各機構銀行設專戶隨時風險預警

杭州市從嚴整治校外培訓,各機構銀行設專戶隨時風險預警

近日,杭州市教育局公佈《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通知》,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費資金專戶需報教育局備案,當校外培訓機構專戶中最低餘額或當日(一週)累計提取資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銀行應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

文件涉及杭州市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六個相關部門,出臺文件的目的是為依法規範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減輕學員過重的課外負擔和家庭經濟負擔,有效防範校外培訓機構捲款跑路等違法事件發生。

按照要求,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範圍內選擇1家銀行,開立唯一的培訓費資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二、校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專戶時,應與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校外培訓機構向學員收取的培訓費均應繳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辦理專戶資金支付。銀行按照協議約定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推送專戶信息。

三、因終止辦學或合併、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信息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完成賬戶變更,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校外培訓機構開立的專戶信息應在“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佈,公開信息應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校外培訓機構應同時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提前對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退費規定、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投訴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

五、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的收費要求。

六、校外培訓機構在

招收學員、收取培訓費時應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並明確告知退費規定。當學員向校外培訓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不予退還的費用應書面說明理由。

七、當校外培訓機構專戶中最低餘額或當日(一週)累計提取資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銀行應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1)新設立或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專戶內留存最低餘額不足10萬元;(2)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專戶內留存最低餘額不足30萬元;(3)新設立或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30萬元或一週累計提取資金超過50萬元;(4)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100萬元或一週累計提取資金超過200萬元;(5)銀行認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的其他情況。

八、教育主管部門接到預警通報後,應根據管理職責,立即進行問詢,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組織人員對該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經營狀況、培訓費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況

,開展專項調查和風險評估,並根據調查評估情況,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在限期內及時補充辦學資金,規範辦學行為,排除辦學資金不足風險;若不能繼續辦學,依法啟動終止辦學程序,並提前告知學員和教職員工,做好終止辦學的善後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風險防控。對經風險評估認定存在辦學資金不足甚至無法繼續辦學風險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育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風險警示名單,及時對外發布警示信息。

九、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相關部門將認定的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及相關責任人計入執業信用檔案,其失信信息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區、縣(市)要將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工作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大力宣傳資金監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積極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分批參與資金監管工作。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門要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費收入是否納入資金監管情況,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和年審年檢的重要內容;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對校外培訓機構收費行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金融管理部門應協助開展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工作,配合做好與相關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工作。


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眾對教育培訓的多樣化需求也越來越迫切,大批校外培訓機構應運而生。與此同時,教育培訓市場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些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為追逐利益,盲目擴大辦學規模,管理水平滯後,管理成本增加,造成資金鍊斷裂,不正常終止辦學時有發生,部分校外培訓機構甚至捲款跑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為依法規範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為此,市教育局等6部門聯合研製《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通知》。

二、《通知》起草依據有哪些?

答: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 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二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三是《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浙教規〔2020〕7號);四是《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43號);另外,我們參考了上海等市有關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政策文件。

三、《通知》的適用範圍和有關規定?

答:本市範圍內從事中小學文化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範圍內選擇1家銀行,開立唯一的培訓費資金專戶,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通知》中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有什麼舉措?

答:一是信息公開。校外培訓機構開立的培訓費資金專戶信息應在“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佈,公開信息應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校外培訓機構應同時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提前對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退費規定、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投訴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

二是設置風險警示名單。當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費資金專戶中最低餘額或當日(一週)累計提取資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銀行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列入風險警示名單:(1)新設立或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專戶內留存最低餘額不足10萬元;(2)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專戶內留存最低餘額不足30萬元;(3)新設立或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30萬元或一週累計提取資金超過50萬元;(4)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100萬元或一週累計提取資金超過200萬元;(5)銀行認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的其他情況。

五、《通知》對校外培訓機構收、退費情況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的收費要求。

二是校外培訓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培訓費時應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並明確告知退費規定。

三是當學員向校外培訓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不予退還的費用應書面說明理由。

六、《通知》對校外培訓機構未執行相關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置?

答:校外培訓機構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並將認定的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及相關責任人計入執業信用檔案,其失信信息納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杭州市企業信用聯動監管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通知》對有關監管部門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區、縣(市)要將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工作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大力宣傳資金監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積極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分批參與資金監管工作。

二是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門要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費收入是否納入資金監管情況,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和年審年檢的重要內容;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對校外培訓機構收費行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金融管理部門應協助開展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工作,配合做好與相關金融機構的協調溝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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