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想賴賬怎麼辦?代位權這個偏方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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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各經濟主體之間交流的增多。

像“三角債”、“連環債”等這樣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頻繁地出現在我們的視野中。

債務人有債不討,能行使代位權嗎?

前幾天,有人問了小編一個問題:

“有一個人欠我錢但是他就是不還,也不去向欠他錢的人去主張,那我可以跳過他直接向欠他錢的人去要這筆錢?”

乍一聽,好像有點像法律上所說的“代位權”

就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例如:

A欠B一萬元,B欠C一萬元,兩者都到了還款期限,但是因為B並沒有積極對A主張債權,因此造成欠C的錢也無法預期歸還,此時C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代替B向A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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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小編給大家分享一個公報案例。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1997年7月,哈爾濱一家工藝品公司因為代理滌綸廠裝置配套設施,向匯金農行申請開具了兩份信用證,摺合人民幣23866811.55元。

與此同時,滌綸廠也通過工藝品公司向匯金農行支付信用證項下保證金998萬元,並且將所購設備抵押給工藝品公司。

1999年2月6日,滌綸廠向工藝品公司發函,承諾將會在2000年1月30日前付清工藝品公司墊付的信用證餘款,對此工藝品公司也答應了。

出具完還款承諾後,滌綸廠先後支付給工藝品公司110萬元,並在同年6月21日就抵押設備與工藝品公司簽訂了一份《關於抵押合同變更協議》。

該協議中雙方明確:雙方之間債務為2380萬元左右,滌綸廠尚欠工藝品公司債務1400萬元左右。

轉眼就到了約定的還款日,因為滌綸廠那邊一直都沒有動靜,工業品公司就只好向滌綸廠發函,要求他們在2000年2月20日之前歸還全部款項。

隨後滌綸廠回覆稱,由於企業困難,請求允許他們自200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萬元,其將在能力許可的範圍內安排歸還更多的資金。

當時考慮到對方有難處,工藝品公司也在滌綸廠的覆函上籤署“同意以上付款的意見”,並加蓋了單位公章。

但匯金農行見工藝品公司怠於行使對滌綸廠的到期債權,於是就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庭審過程中,滌綸廠對此進行了辯解,稱根據2000年2月23日簽訂的還款計劃顯示,所欠債務尚未到期。

而且在《關於抵押權變更協議》中約定主債務為1400萬元左右並不是準確的數字,且工藝品公司在代理行為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了他們的損失,其與工藝品公司之間債務的具體數額尚未確定。

所以匯金農行並不具備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面對他們的說法,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一、二審法院認為:由於工藝品公司沒有向匯金農行支付墊付款,又怠於向滌綸廠行使債權,對匯金農行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損害。

農行請求代位行使工藝品公司對滌綸廠的債權,應予支持。

工藝品公司與滌綸廠之間具體的債務數額雖沒有確定,但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是明確的,故不影響農行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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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就可以知道:

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沒有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而是與次債務人簽訂協議延長履行債務期限,損害債權人債權的。

屬於《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具體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而且要注意的是,債權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因此,債權人應對訴訟時效加以關注,以免訴訟時效屆滿,勝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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