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四川检察机关入选一例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10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分别为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魏某某职务侵占案,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务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男,某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成都某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

该公司从2019年开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该公司印刷、装订图书等书籍7246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上述印刷品均属非法出版物。

2019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成都某印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