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款纠纷男子法庭撒谎,昌平法院开出北京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因欠款纠纷男子法庭撒谎,昌平法院开出北京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张存 制图

因欠款纠纷,男子秦某作为担保人被债主告上法庭,因缺席审判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秦某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秦某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二审中,秦某对于关键证据中的借款签名及手印矢口否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该案发回重审。而就在昌平法院重审时,秦某又对借款签名及手印予以承认。最终,法院判决秦某仍承担连带责任。

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杨某曾向曾某借款50万元,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判决发出后,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并提起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

此外,曾某称,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案件被发回重审。

然而,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据此,昌平法院重审后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2020年5月1日,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秦某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这是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昌平法院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晓飞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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