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迴避有什麼具體問題?那麼刑事申訴如何立案?

在刑事的案件事務中,刑事迴避是其中經常出現的情況。而作為刑事審判開端的刑事申訴,也需要有很多注意的規則。刑事迴避又有什麼具體問題?那麼刑事申訴如何立案?刑事申訴審查的內容又是什麼?今日王海英律師為您解讀刑事迴避、刑事申訴連及刑事申訴審查內容有關問題。

一、刑事迴避的具體問題

1、申請回避的期限

  根據迴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的相關階段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當進行到了審判階段時,王海英律師認為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相關的權利後,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的迴避。

2、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進行決定。而對於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檢察長進行決定。在這裡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問題,由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的具體有關問題時,由副檢察長進行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的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3、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複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於駁回的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王海英律師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院收到申訴後需要登記並認真審閱。原審的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時應進行相關的立卷事務。這說明了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法院、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都不應過於苛求。

三、審查的內容

1、案件事實

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在審查時首先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在法院工作過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在這裡同時表示,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也同樣重要。如果發現了新事實,應需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程序性合法問題一直是法律審判中的重點之一,在法院工作過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同樣表示這也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法律的選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師關於“刑事迴避、刑事申訴連及刑事申訴審查內容”的解讀,對此王海英律師最後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院、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在刑事的訴訟中如果開始不知道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後來發現了就應當迴避,停止繼續辦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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