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网被7个热门电视剧著作权人起诉 关于著作权你知道哪些

汪峥

近期,电视剧《琅琊榜》的制作方山东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即豆瓣网)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琅琊榜》的截图、剧照和海报等进行盈利性活动。

此外,《渴望》、《花千骨》、《北平无战事》、《编辑部的故事》、《产科医生》、《雾里看花》等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也以相同事由起诉豆瓣网,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此七案合并审理,七案原告向豆瓣网索赔共计954200元。豆瓣网就这样背负了95万元的债务。还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引起了优酷和迅雷之间的版权纠纷,优酷认为自己享有该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传播权,迅雷的软件功能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将迅雷告至法庭索赔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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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媒体像雨后春笋般露头,网络版权之争也愈演愈烈,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自从网络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这就使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下面,人民法治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阅读《著作权法》等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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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已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的快速发展,也成为版权纠纷的重灾区。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版权体系的逐步完善,小编相信在新的制衡机制下壁垒分明,网络运营将变得更加有序,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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