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網被7個熱門電視劇著作權人起訴 關於著作權你知道哪些

汪崢

近期,電視劇《琅琊榜》的製作方山東影視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朝陽法院提起訴訟,稱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即豆瓣網)未經許可擅自向公眾提供電視劇《琅琊榜》的截圖、劇照和海報等進行盈利性活動。

此外,《渴望》、《花千骨》、《北平無戰事》、《編輯部的故事》、《產科醫生》、《霧裡看花》等電視劇的著作權人也以相同事由起訴豆瓣網,要求刪除侵權內容。此七案合併審理,七案原告向豆瓣網索賠共計954200元。豆瓣網就這樣揹負了95萬元的債務。還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引起了優酷和迅雷之間的版權糾紛,優酷認為自己享有該影視作品的獨家信息傳播權,迅雷的軟件功能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將迅雷告至法庭索賠200萬元。

豆瓣網被7個熱門電視劇著作權人起訴 關於著作權你知道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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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新媒體像雨後春筍般露頭,網絡版權之爭也愈演愈烈,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自從網絡出現以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這就使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下面,人民法治網小編就帶大家一起閱讀《著作權法》等關於網絡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豆瓣網被7個熱門電視劇著作權人起訴 關於著作權你知道哪些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於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絡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絡管理者,客體是已數字信號為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

《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網絡的快速發展,也成為版權糾紛的重災區。

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佈再次修訂後的《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隨著版權體系的逐步完善,小編相信在新的制衡機制下壁壘分明,網絡運營將變得更加有序,穩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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