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前有奸杀6岁女童判死刑案,现奸杀百香果女孩缘何只判死缓

摘要:“百香果女孩奸杀案”被最高法发回重审,这一恶性案件当年因改判死缓引起极大争议,对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恶性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该如何考量?我们拿一相似案例分析。


刑案:前有奸杀6岁女童判死刑案,现奸杀百香果女孩缘何只判死缓

一、【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波酒后路过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某镇,遇见该村6岁女童被害人郭某某,遂生奸淫之念。

陈将郭某某骗至村南污水池旁一平房内,将郭某某按倒在地,脱掉其下身衣服,欲强行实施奸淫时,因郭某某哭叫不止,陈波恐罪行败露,遂生杀人灭口之念。

陈采取手掐颈部、用砖砸头部、扔入污水池等手段,致郭某某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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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陈波逃至老家山东省商河县其亲戚家,后在亲友规劝、陪同下,于次日4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波面对一名6岁的幼女郭某某,先是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残忍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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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怕强奸事情败露,先后用手猛掐被害人颈部、用砖猛击被害人头部,并唯恐被害人不死,将其抛人深达数米的污水池中,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陈波的杀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引起极大的民愤,依法必须严惩。

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波以“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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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波虽有自首情节,但因其针对幼女实施犯罪的动机特别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对当地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审判决综合考虑陈波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适当,故被告人陈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三、【案情评析】

我国对于死刑案件,极其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控制和慎用死刑”是一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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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但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审判实务中操作不当,容易出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没有得到严惩,引起被害人亲属及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最终引发社会舆论的后果。

笔者认为,百香果女孩奸杀案符合此描述,一个喜欢偷妇女内衣裤,曾尾随骚扰多名女孩的不良人,手段残忍,异常冷静,思路清晰,胆子极大的奸杀了10岁的贫苦家庭女孩,手段完全狠辣于上述山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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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暴力犯罪案件,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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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运用上述法律法规时,应判断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及被告人是否“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被告人是否“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

等等。

僵硬的生搬硬套法条容易使案件进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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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最高法发回再审,案件也有了转机,笔者认为前有相似案例判决,后有社会反应,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概率变大,但一切应最终审判为准。让我们一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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