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前言: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依规进入土地市场。鉴于此,2014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3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其中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区为 15 个,因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 33 个试点县(市、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该授权到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延长期限,目前该授权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发布政策文件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审议,明确将会解除入市限制,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能;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新《土地管理法》通过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将更加名正言顺。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发布的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文件发布时间为顺序:

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中央针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任务和要求,第一次允许中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

2014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任务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2015年2月2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7月18日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2017年8月21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确立了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2017年11月4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统总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的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3日

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019年4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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