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機動車輛停放管理工作職能的通告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豫發〔2016〕36號)文件精神。按照《漯河市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漯編〔2017〕79號)文件要求,漯河市區“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行政處罰權管理職能,由漯河市公安局移交至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行使。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20年5月1日起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執法,具體執法流程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發佈。

二、機動車駕駛人停放車輛時,應按照停車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點、有序停放,未按指示停放、未在停車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騎泊位,以及佔用人行道、盲道的車輛均屬違法停放。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內,不得隨意佔用車行道、人行道及機動車停車泊位。

三、違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有關規定的,將由漯河市城市管理局依據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不按規定停車且駕駛員不在現場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城管執法人員可以將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

四、沿街單位、門店、住戶應自覺落實“門前三包”,對門前車輛負有管理責任,積極宣傳引導車輛所有人規範停放,確保車輛停放井然有序,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五、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車輛停放管理規定,有序、規範、入位停車,積極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管理工作,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作出應有貢獻。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0395-6595678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綜合執法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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