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副廳級幹部大肆斂財378萬,老婆住院商人送錢

原標題:總工程師“設計”的斂財之道

12年間,這個專家型官員“一路升遷、一路貪腐”,把“公權力”當成了“搖錢樹”,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8萬元。

他就是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副廳級)朱毅。近年來,政府、國企、重點行業的一些專家型、業務型骨幹人才,抱著僥倖心理大肆斂財,朱毅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海南一副廳級幹部大肆斂財378萬,老婆住院商人送錢

朱毅在海口中院受審

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毅涉嫌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專家型官員成長路

翻開朱毅履歷發現,1962年9月24日出生的他,系貴州遵義人,博士研究生,1983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

剛參加工作時,朱毅擔任遵義醫學院藥理學教研室助教、講師、副教授。大學任教期間,朱毅先後在遵義醫學院、重慶醫科大學完成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學習,並曾在遵義醫學院南方生物技術開發公司兼任質檢部經理。

2000年,博士畢業的朱毅平步青雲,開始任遵義醫學院副教授、藥理毒理實驗中心副主任,升到了正科級,走上了一條專家型官員之路。

2001年是朱毅人生中關鍵的一年,他開始赴瓊任職,先後擔任海南省藥物研究所所長、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所長,一直幹到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2018年9月,海南省相關機構按照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組建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同年10月,朱毅擔任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並明確為副廳級,朱毅走上了仕途巔峰,一時間風光無限。

在媒體公開報道中,朱毅始終作為食品藥品領域專家身份出現。2016年4月14日,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主持,朱毅等人負責的三項省中藥現代化專項和社會發展科技專項項目的驗收會在海口召開,驗收專家組對項目的完成情況給予高度評價和肯定,一致同意通過驗收。

2017年11月3日上午,朱毅還到原五指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宣講黨的十九大精神。他曾說,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而他自己卻沒有做到嚴格要求自己。

一直到2019年1月4日,朱毅才因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海南省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並於一週後被逮捕。

2019年7月,朱毅被“雙開”。根據海南省紀委監委通報,朱毅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房產;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違規套取財政資金設立並使用“小金庫”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針對朱毅的違紀違法行為,海南省紀委監委在通報中狠批道,朱毅理想信念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法紀意識淡薄,把公權力當作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據檢察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朱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3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暗箱操作內定中標

鄭某祥是海南玻某儀器有限公司法人兼總經理,也是海口某儀器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實驗室分析儀器設備與耗材等。

“我的幾家公司從2006年開始參與省藥檢所實驗室儀器設備政府採購,約有1400萬元的業務量。”鄭某祥供稱。在與海南省藥檢所業務往來期間,他給時任海南省藥檢所所長朱毅分六次送過100萬元現金。

原來,每次省藥檢所在進行設備採購前,朱毅提前將採購設備清單告訴鄭某祥,由鄭某祥聯繫設備廠家,鄭某祥帶著廠家設備資料或者直接帶著廠家技術人員與省藥檢所有設備需求科室負責人聯繫,確認政府採購設備參數,最後按照兩人已經協商好的參數製作投標文書,通過這種暗箱操作的方式中標。

“省藥檢所辦公室每年都會制訂設備採購預算,最後由所長朱毅拍板,各個科室當年採購清單也由朱毅決定。”海南省藥檢所原副所長宋某飛供稱,朱毅是省藥檢所“一把手”,朱讓自己聯繫鄭某祥,實際就是確定了中標人。在朱毅任職所長期間,鄭某祥中標省藥檢所很多設備採購業務項目。

鄭某祥給朱毅好處費都是在下半年,因為海南省藥檢所的招投標結果公佈基本在下半年,鄭某祥一般等中標後才會給朱毅送錢,朱毅每次都悉數收下。

由於工作上往來,朱毅很快與鄭某祥成為好朋友。2009年年中,貴州食藥監局局長董某生來海南出差,朱毅請董某生吃飯,也叫上了鄭某祥,並讓董某生關照鄭某祥。鄭某祥與董某生對接上了。

於是,在董某生的關照下,鄭某祥順利獲得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大約2000萬元的業務量。為感謝朱毅,鄭某祥分四次送給朱毅好處費80萬元。之所以給朱毅送80萬元,是因為朱毅介紹鄭某祥與董某生認識前,鄭某祥與朱毅就說好如果做成了貴州食藥監局的生意,他會給朱毅好處費。

鄭某祥稱,朱毅確實介紹他認識了董某生,朱毅與董某生的關係很好,如果沒有朱毅的幫助,他無法將業務擴展到貴州。而且,在與貴州食藥監繫統的業務往來中,朱毅還幫他聯繫過董某生,加快了銷售回款速度。

2017年11月,因董某生被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朱毅擔心牽連到自己,通過其妻子餘某在廣州市將80萬元退還鄭某祥。2019年5月28日,海南省監察委員會扣押鄭某祥上繳的80萬元。

利用同學關係搭橋

蔡某南系海南照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科某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毅擔任省藥檢所所長期間,促成蔡某南所在公司與省藥檢所成交1000餘萬元的儀器銷售業務。

在做海南省藥檢所項目時,蔡某南主要與省藥檢所原所長朱毅、宋某飛聯繫,具體辦事的是宋某飛。正是通過宋某飛,蔡某南才搭上了朱毅這條線。

原來,宋某飛的老公鄭某成是蔡某南姐姐蔡某梅的中學同學。於是,蔡某南通過蔡某梅介紹,認識鄭某成後認識了宋某飛。在宋某飛介紹下,蔡某南於2004年開始做省藥檢所的儀器和耗材業務,但數量很少。

為進一步擴大海南省藥檢所項目,2004年朱毅任省藥檢所所長後,蔡某南就請宋某飛幫他引薦朱毅。2006年上半年某日,宋某飛帶蔡某南到朱毅的辦公室,向朱毅介紹了蔡某南在省藥檢所做一些項目的情況。

認識朱毅後,蔡某南時常到朱毅辦公室聊一些儀器採購等業務上事情,並請他多多關照生意。2007年開始,他的兩家公司在省藥檢所業務項目大量增加。每次省藥檢所招標前,朱毅都讓宋某飛將招標的主要儀器、耗材等內容提前告知蔡某南。中標後,在朱毅關照下,藥檢所給蔡某南付款都比較及時,沒有拖欠過款項。

“2006年至2011年期間,我先後分七次送給朱毅共計63萬元。有三次發生在朱毅的辦公室。”蔡某南供稱。從2006年開始,他每年都會給朱毅送錢,主要參考當年賣給省藥檢所儀器設備的業務量,也適當考慮耗材和維修的業務量,但沒有按照特定的比例給朱毅送錢。

蔡某南稱,2006年和2009年,他沒有賣設備給省藥檢所,但2006年有銷售耗材賣給省藥檢所,而且這一年其聽說省藥檢所的財政經費會增加,為了和朱毅搞好關係,以便朱毅關照其生意,所以2006年給朱毅送錢。

而且,雖然2009年沒有賣設備給省藥檢所,但是2008年蔡某南賣了300多萬設備,為了與朱毅繼續搞好關係,也感謝朱毅平時的幫助,所以2009年蔡某南仍繼續送錢給朱毅。2011年4月,朱毅調離省藥檢所,蔡某南覺得他關照不到了,便沒有再給他送錢。

據朱毅供述,收受鄭某祥180萬元、蔡某南63萬元後,一部分用於個人購買三亞甘什嶺高爾夫球場、紅樹灣高爾夫球場、美浪灣高爾夫球場、海口臺達高爾夫球場的會籍,每個會籍約8萬元;一部分用於購買海口市金貿西路某的房產;一部分用於個人、家庭消費。

老婆住院商人送錢

2005年某日,時任海南省藥檢所所長的朱毅在重慶醫科大學參加所帶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活動期間,與某公司董事長劉某承一起吃飯。

朱毅提出,劉某承可以將某公司的子公司海口製藥廠生產的楓蓼腸胃康顆粒改劑成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並申請藥品批准文號。

對此,劉某承考慮到某公司新藥註冊申報、藥品抽檢等業務均需要省藥檢所出具檢驗報告,就答應由朱毅負責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註冊申報,並承諾獲得藥品批文後向朱毅支付100萬元。

次日,朱毅安排其胞兄朱某端與劉某承實際控制的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研發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的技術轉讓合同。

2005年11月,省藥檢所出具關於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的檢驗報告,並上報國家食藥監局。2008年9月,楓蓼腸胃康軟膠囊取得國家食藥監局藥品批准文號,楓蓼腸胃康滴丸註冊申報未獲批。

腸胃康軟膠囊批准文號批下來後,劉某承遲遲沒有付款。直到2016年某日,劉某承與朱毅參加同一會議,朱毅向劉某承提及楓蓼腸胃康軟膠囊已獲得批准文號一事,劉某承表示會盡快安排支付100萬元給朱某端。

隨後,劉某承安排海口製藥廠總經理王某紅支付100萬元給朱某端。朱某端收款後,根據朱毅的安排,將50萬元交給朱毅妻子餘某,剩餘50萬元一直由朱某端保管。

2018年8月,朱毅打電話給劉某承,說他的妻子餘某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一院做手術。劉某承知道後,就讓公司的工作人員買了花籃、果籃,並安排公司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與其一起去醫院看望餘某。

臨走時,除了花籃、果籃,劉某承還在餘某病床邊的櫃子上留了一個紙袋子,紙袋子裡裝了5萬元現金。劉某承與公司工作人員離開病房等電梯的時候,朱毅拿著紙袋子過來要把錢退還給他。

“嫂子這個病,見一次少一次,也許以後就見不到了,這個錢代表我個人的一點心意。”劉某承說完,朱毅客氣一下,最後還是把這5萬元收下了。

劉某承稱,送這5萬元給朱毅,一是因為其與朱毅是多年的朋友,二是考慮朱毅是省食藥監局的總工程師,分管藥品註冊處,是他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是監管與被監管關係,送朱毅5萬元也是為了與他搞好關係。

持股未成身先入獄

2015年某日,全某公司董事長劉某勝告訴朱毅,全某公司準備進行股改,他準備送給朱毅10萬原始股。朱毅表示自己身份不合適,但同意用妻弟餘某的名義持股。

2017年7月,在朱毅、餘某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劉某勝將餘某登記為其實際控制的宣某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股東,安排餘某持有該公司30%的股份,價值30萬元。

之後,劉某勝準備通過宣某公司持有全某公司相應股份的方式,送給朱毅全某公司原始股。按照劉某勝說法,省食藥監局是他的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朱毅是總工程師,全某公司所有藥品註冊、申報都經過朱毅之手,送乾股是為了與朱毅搞好關係,方便開展公司業務。

然而,到了2019年1月,全某公司還未完成股改,朱毅就被海南省監察委員會留置調查。劉某勝想著朱毅已經出事了,就不想與他有任何瓜葛,便將餘某剔除股東名錄。

朱毅到案後,如實坦白自己收受蔡某南63萬元的事實,主動交代其收受鄭某祥180萬元、劉某承105萬元、劉某勝30萬元乾股的事實。

2019年10月8日,海口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朱毅涉嫌受賄一案。在法庭上,朱毅辯稱,他收受劉某承的105萬元是技術研發轉讓費及慰問金,他也沒有非法收受劉某勝價值30萬元乾股。

法院查明,沒有證據證明劉某承送的100萬元是技術研發轉讓費,而且劉某承到醫院探望朱毅妻子送的5萬元慰問金已遠遠超出了法律和道德所認可的正常人情往來,屬於受賄。朱毅並未實際佔有、控制與劉某勝達成合意的10萬原始股,亦未實際取得穩定的財產性利益,故30萬元股權受賄行為應認定為未遂。

近日,海口中院認為,朱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8萬元,其中收受劉某勝價值30萬元股權未遂,故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朱毅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作者:法虻

來源:《清風》雜誌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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