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斷案,判錯了怎麼辦?嚴重時要遭死罪

近些年來,不時有冤假錯案被媒體曝光,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這些冤假錯案若發生在中國古代,情況會如何?從歷代刑律來看,涉案司法人員均會被問責。


1.判罰不公,罪過與犯人相同

  

案子都是由人來辦的,客觀上很難保證一點不錯,若有人徇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在先秦時期,中國古人就意識到這一點,開始防範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

  

《尚書·周書·呂刑》中便提到了刑法審判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勢、挾私報復、暗中做手腳(一說聽信女人枕邊風)、索受賄賂、謁請說情。若法官在這五方面有失檢點,判罰不公,“其罪惟均”,其罪過與犯人相同。


古代法官斷案,判錯了怎麼辦?嚴重時要遭死罪


為了防止官官相護,還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動檢舉揭發枉法官員,不只可免予處分,還能頂替枉法官員職位,享受相應物質待遇。因為有比較系統嚴格的問責制度,意在督責司法人員大都能嚴於律己,依法辦事。


有的人甚至因辦錯案子而自責償命。在現代司法界評價甚高、春秋時的李離,官職相當於晉國最高法院院長。《史記·循吏列傳》記載,因為誤聽誤信,錯殺了人,李離十分自責,拘禁了自己,判了自己死刑,儘管國君晉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脫,但李離仍拒絕赦免,伏劍自刎。


此外,先秦還有糾察制度,為受害方提供申訴渠道。《周禮·秋官》中便有“禁殺戮”的官職,是周代“掌司斬殺戮”的高級公務員,負責糾察法官擅用斬殺刑罰的行為,對故意不受理案件、阻擾他人投訴的法官,一經查出,呈報後即嚴懲,“以告而誅之”。


2.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的問責

  

刑訊逼供,在現代司法制度下屬於非法取證行為。但古代中國,刑訊在先秦便存在,到秦漢時期,則成為普遍選擇,隨後的南朝,在這方面又玩出新花樣。


《隋書·刑法志》記載,南朝梁武帝時,有種官方認可的刑訊手段:將在押人員大餓三天後再審,反覆餓,稱為“測罰”。南朝陳則有“測立”:將在押人員拷打後,讓其站到約一尺高、僅能容雙腳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刻”,約100分鐘。


如此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沒有幾個人能不“老實交代”的。但即便在刑訊合法的朝代,法律對刑訊行為也是有嚴格限制的。隋唐以後,開始以法律形式規範刑訊。


如唐代便規定“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即最多打200下。但對70歲以上的老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人、孕婦,禁止刑訊。《唐律疏議· 斷獄》“拷決孕婦”規定,如果對孕婦行刑,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對生產後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古代法官斷案,判錯了怎麼辦?嚴重時要遭死罪


這在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當然,古代在懲罰執法者的違法行為時,也會考慮是故意還是過失。


宋朝規定,如果故意挾私情違法刑訊致囚犯死亡的,以故殺論,處斬。如果是過失行為,則減輕罪行。如將無罪者拷打致死,減故殺罪一等;如被拷打死者是有罪之人,則減故殺罪三等懲罰。


古代對犯人的羈押期限也有嚴格的規定。古代稱羈押為“囚禁”,法官如果不按規定囚禁犯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若不應禁而禁,及應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明律·刑律·斷獄》“故禁故勘平人”條規定:“凡官吏懷挾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同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所謂“平人”,就沒有犯罪的普通老百姓。


在問清細節,被告已認罪、又無再詢問必要的情況下,不只證人,連原告也應即時放回,否則相關法官要被處罰。《明律·刑律·斷獄》“原告人事畢不放回”條規定:“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3.古代法官萬一判錯了怎麼辦

  

司法問責制度,根本上是為了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那麼,萬一案子判錯了,怎麼辦?中國古代在這方面有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同職公坐、援法斷罪、違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決五種情況,分別論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職公坐”責任。


所謂“同職公坐”,是指所有參與具體辦案的人員,在判決書上均要簽字,如果將案件錯判了,均負有連帶責任,即過去常說的“連坐”。《唐律疏議·名例》 “同職犯公坐”條:“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可見,即便無私心、無腐敗,僅僅是工作失誤, 從上到下四級責任人都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如果非工作失誤,採取虛構事實、增減案情的辦法,將案子錯判,有罪者判無罪,無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即所謂“出入人罪”,懲罰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處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誤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減”。


“反坐制度”繼承了先秦判罰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漢代即施行,漢順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劉康,因為“坐殺無辜,下獄死。”


法官依法審案,“援法斷罪”,否則問題也嚴重。據《商君書·賞刑》,先秦時如果法官不執行君主法令,將被判處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著他倒黴。這一點進入封建時代後,有所減輕,但也要領“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規定,“違者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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