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佈商業祕密保護指引 經營者可設立管理和保護機構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 記者羅勉報道 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為引導經營者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強化自身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全面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力度,制定併發布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經營者商業秘密保護行政指引》(下稱《指引》)。

《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明確了經營者、商業秘密等概念範疇,提供了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方法、救濟措施、協議文本等。根據《指引》,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可視不同情況,採取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刑事保護等不同的救濟措施。

產品研發渠道成本等可列入高級別商業秘密

如何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力度?《指引》要求,經營者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系統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設立商業秘密管理和保護機構,加強員工保密守則培訓等,持續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力度。一方面,經營者可以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商業價值或效用,科學劃定商業秘密的範圍和秘密級別。其中,與產品研發有關的技術方案、原材料構成及供應渠道、研發成本等事關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信息需列入較高級別的商業秘密。

同時,經營者可以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對商業秘密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包括:指定專人管理,嚴格保密要求;專設保密場所,實現有效保護;採取加密手段,防止拷貝複製;實施隔離措施,控制接觸範圍。

對於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內部員工,告知其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並可以與其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將商業秘密的知悉人員控制在最小範圍,必要時可以實行商業秘密拆分保護,分部分掌握,成組合使用;經營者可以在委託開發、委託加工、商業諮詢、技術轉讓等商務活動中及時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各方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防止商業秘密在商務交往中洩露。

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指引》明確,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可視不同情況,採取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刑事保護等不同的救濟措施。

尋求民事保護,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當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被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可以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並按《指引》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尋求行政保護。

此外,尋求刑事保護。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或者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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