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熱點直擊|“房子給孩子,居住權給老婆”終於有法可依了

民法典·熱點直擊|“房子給孩子,居住權給老婆”終於有法可依了

民法典草案“合體”後首次完整亮相,並將提請明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幾代民法學人的光榮與夢想,三年風雨飄搖終要實現,真的讓人倍感魔幻。有哪些增刪的內容?對居住權、祖輩的隔代探望權、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權、夫妻共債共籤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又作出了何種回應?小青就講從“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以饗讀者。

民法典·熱點直擊|“房子給孩子,居住權給老婆”終於有法可依了

民法典關於居住權之規定(新增)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提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完善了居住權的內容,一是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二是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是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民法典·熱點直擊|“房子給孩子,居住權給老婆”終於有法可依了

小青說法


居住權是此次民法典物權編編纂中的亮點之一,位列民法典(草案)第二編物權項下,待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後將正式出現在我國的民法舞臺。小青作為婚姻家事律師,亦不禁為此歡欣鼓舞。這一概念在國內提出已經有幾十年時間,但因備受爭議並未落地,物權法立法時也曾先寫入後刪除。跨界合作,居住權的設定完全符合了家庭本位的價值追求,在婚姻家事及繼承領域引起的變革也是必然。


所謂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在《物權法》制定的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居住權問題,曾有過較大爭議,後立法機關認為房屋租賃等權利能滿足居住需求,就未再規定居住權。在《物權法》頒佈實施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居住權應成為物權的呼聲愈來愈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指出,民法典物權編擬增加居住權制度回應社會的現實需求,值得肯定,租賃制度無法替代其制度功能。概言之,設立居住權能夠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於應對老齡化的挑戰、緩解住房緊張,為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充分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


小青認為,居住權的魅力如下:


一、保障特殊親密關係中的弱勢群體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由於我國基本法中未規定居住權,因此這條司法解釋顯得“名不正言不順”,並且關於居住權的具體範圍和設立條件,司法解釋並未細化,在實踐中並不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具有血親、姻親等特殊親密關係的人往往會基於法定義務或社會風俗習慣而共同居住,例如配偶雙方、父母與子女、公婆(岳父母)與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祖孫之間等。上述具有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相互負有法定的撫養、贍養、扶養義務,共同居住既是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也有利於更好地維繫家庭關係。現行的婚姻家庭法律對於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定義務作出了規定,各主體間亦因此相互享有居住他人所有的房屋的權利,但由於法律尚未明確冠以“居住權”的名義,且權利主體範圍的限定過於狹窄,無法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當前司法實踐實務中,面對當事人基於與房屋所有權間的特殊身份關係主張“居住權”的案件,法院往往綜合考慮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是否負有法定義務、是否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主張權利一方的生活條件以及雙方是否形成共居關係等因素,酌情確定“居住權”是否成立。


而居住權入法便是解決上述困境的最直接的方式。如長期以來,困擾我國老年人婚姻的最大問題,即死後遺產處分問題。一方面,希望直接由自己的子女繼承;但同時又不想讓遺孀受到子女漠視而流離失所。此時最好的安排便是在遺囑中把房屋的所有權留給子女,同時為遺孀設定居住權,既保障財產走向符合財產創造者的意志,同時又保護了遺孀的唯一訴求———住有所居。


二、鼓勵相互扶持


居住權是一項用益物權,可以在所有權人依然保留房屋所有權的同時,為居住權人提供穩定的權利保障。當今社會,房屋價值過高,房屋市場運行不平穩。在居住上願意相互扶助的代價相對過高,贈與房屋所有權的代價過大,租賃又極不穩定。當事人便可以通過獲取房屋的居住權而緩和“或買或租”所帶來的弊端。 居住權人只是對房屋進行佔有和使用,房屋的所有權並不因此發生變動,且居住權是用益物權,並無債權所具有的對價要求,一經設立之後便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租房居住的弊端。因此設立居住權,便是對上述兩種極端做法的兩全中和,既能使得被扶助人擁有穩定的居所,也不至於使房屋的所有權旁落他人,為居養扶助開闢了新道路新方式,也有利於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更好得執行當事人對自我財產的處分意志


曾一度有保姆矜矜業業照顧老人十餘載卻落得老年無家可歸的新聞,近期亦有同性戀群體另一半的居住權益要求得到名正言順的保障的疾呼。居住權的設立,不失為是一種情感的延續和愛意的表達的更好方式。


但是,也不難假設,當看到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千萬資產擺在眼前,而自己卻因居住權而無法處分無法完全擁有。那麼在高昂的利益面前,居住權的設立或許會誘發新的犯罪。


概而言之,小青認為,只有權衡好居住權與所有權兩者的關係,居住權制度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居住權”入法,必然會在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法律制度引起變革,對司法審判實務樹立新的指導思想與價值引領。因此在往後的立法中,更不能忽視相關具體制度的設計銜接與呼應,更要立足於我國國情,進一步開展符合民生民意的頂層設計。


民法典·熱點直擊|“房子給孩子,居住權給老婆”終於有法可依了


提請諸君注意


民法典草案在送交最終表決前,雖然不會再進行大幅度的修刪,但仍會有局部的條文變動。故民法典草案並非最終的民法典,目前還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滅霸響指一打,顛覆性的新規定一定會有,但是並不影響我們對分法的修習。比如民法典草案之總則編與民法總則相比,在措辭、語序、修辭上存在細微的調整與刪減,但並無任何實質影響。而關於婚姻家事編的二三事,由小青帶你一窺洞天。


“《易》基《乾》《坤》,《詩》始《關雎》,《書》美釐降,《春秋》譏不親迎。


夫婦之際,人道之大倫也。禮之用,唯婚姻為兢兢。”

婚姻家事事關家庭、社會穩定,一直是深受社會關注的痛點、焦點問題。


跟著小青走,婚姻家事不用愁。最後祝大家聖誕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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