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間的,保證期間到底從何時起算

我們知道,保證期間實際上就是一個時間段,除去當事人約定合法的保證期間外,則推定按照法定的6個月或2年計算,說起來十分簡單,但實踐中卻不那麼簡單,即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從何時起算是審判實踐中較為棘手問題,特別是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以及主債務履行沒有約定寬限期的保證期間起算點的認定,更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造成審判實踐中不一。透過法條看法理,通過查詢相關案例,結合審判實踐,保證期間起算點分述如下:

其一,主債務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其二,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但第二種情形中,若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沒有指定寬限期,則該寬限期即是合同法中的合理期限,但該期限認定更是千差萬別、認識不一,縱觀相關案例及法理,以債權人起訴之日視為主債務履行的寬限期已屆滿,即作為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認定不僅符合法理,更具有客觀標準性,易於識別,也同時從根本上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值得審判實踐中予以倡導。

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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