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为企业挽损710余万元!鄞州检察持法律利剑护知识产权

鄞州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将服务民营经济、参与社会治理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重点工作,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构筑知识产权风险预防机制,力争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办出专业、体现特色、服务区域大局”。


 基本情况 

2019年以来,鄞州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3件43人,批准逮捕16件30人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件51人,起诉18件36人,涉及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亲历审查、关注追赃挽损、狠抓源头治理,实地勘察案件48人次,90%逮捕案件在检察阶段达成和解,为相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10余万元。

 工作举措 

强化人才建设,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抽调精干力量,成立第三检察部,专门办理金融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过专案办理、条线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集中攻克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提高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成效。

已为企业挽损710余万元!鄞州检察持法律利剑护知识产权


服务民营经济,保护知识产权

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民营经济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品牌和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通过走访企业,发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线索2件6人。


已为企业挽损710余万元!鄞州检察持法律利剑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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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前介入,建立联络机制

联合区公安分局出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活动工作办法》,规定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区检察院必须提前介入,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理的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平台,积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在案件移送法律监督、行政刑事证据转换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将司法保护延伸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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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查现场,注重办案亲历性

在办案过程中,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注重亲历性审查。在办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中,联合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亲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在控辩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固定证据、清点数量,扎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牢笼,让公平正义渗透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

已为企业挽损710余万元!鄞州检察持法律利剑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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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

始终把追赃挽损,化解矛盾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不忘诉源治理,督促嫌疑人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绝大部分案件在检察阶段均达成和解,帮助被害单位最大程度挽回和减少了经济损失。

已为企业挽损710余万元!鄞州检察持法律利剑护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华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

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严厉打击 促成和解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慈溪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华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情况下,伙同叶某、高某生产、销售带有安普、一舟等12种注册商标的网络配件,华某还委托慈溪某公司、沈某、个体经营者戎某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近12万件(货值金额64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8万余元。虞某、翁某受华某委托,非法印制带有安普、一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合格证等物品116万余件,价值14万余元。


鄞州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416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严把案件质量关,夯实定罪量刑细节;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强化民营经济保护;严格罚金刑适用,积极贯彻宽严相济。


该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和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保护民营经济 打击知产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碧彩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淘宝网店铺销售假冒“碧彩”品牌的电容器,销售金额7.6万余元。


鄞州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陈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鄞州区检察院在开展服务民营经济活动时,了解到宁波“碧彩”品牌电容器产品在市场上出现了被不法商家仿冒的情况,侵害了企业利益。


鄞州区检察院精心部署业务部门介入该案,指派知识产权办案能手在了解侵权行为详情的基础上,指导企业收集相关证据,协调公安机关一同走访宁波碧彩公司,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成功侦办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该案系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与保护知识产权相结合的典型,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消除了假冒产品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护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三


沈某、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取证 从快从严 涉疫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3日前后,被告人沈某因了解到N95口罩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较好防护作用,遂联系被告人蔡某合伙销售口罩,被告人蔡某从浙江省永康市以每个4.5元的价格购买10000只标有“3M 8210”型号的 N95口罩。被告人沈某、蔡某经收货查验且在明知系假冒“3M”品牌N95口罩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仍销售给10余人,共计销售假冒“3M”品牌N95口罩8460只,销售金额77440元。


鄞州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沈某和蔡某提起公诉,鄞州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通过钉钉等办公软件与承办民警沟通案情,通过查阅电子卷宗,为公安机关提出了卓有成效的侦查方向和侦查提纲,审查逮捕阶段用三天时间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沈某和蔡某,后用三天时间对沈某、蔡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犯罪,发挥正确的司法导向,为防疫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工作计划 

以服务民营经济作为工作重心,以典型案例的示范为切入点,从单纯打击惩治犯罪向产权保护、送法进企等新型服务拓展,搭建具有鄞州特色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

01

积极和区工商联沟通协作,建立检企联席会议制度,调研企业所需,完善民营企业产权有关法律问题、服务需求的收集、反馈机制。


02

深耕办案主责,以案释法,高质高效的办出一批典型案件,总结好、宣传好,发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年度白皮书制度(附典型案例)。


03

出台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诉前沟通机制探索侵犯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机制。


04

探索轻微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和快速处理机制。


05

延伸检察服务、构筑产权风险预防机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印制法律服务口袋书,多元化开展涉金融、涉知识产权及企业廉洁类法律实务宣讲活动,提升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探索建立涉案企业案后的定期回访制度及分类帮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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