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任城出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办公室出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结算、财务核算、投资绩效等十一个方面进行重点审计。

《办法》规定,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

《办法》明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审计;对10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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