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訴訟時效是否中止?

案情:有當事人問,他在2018年的時候,因聚眾鬥毆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監獄服刑兩年,現在剛出獄沒幾天。

他說當時案發後,因為把對方打傷,賠償對方很多醫藥費,而當時自己因為參加聚眾鬥毆也受了很重的傷,花了很多醫藥費,現在已經刑滿出獄,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當時的損失?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權利人應及時行使權利。我們知道,我國有訴訟時效制度,目的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人身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律規定。那當事人在服刑期間時訴訟時效是否中止、中斷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儘管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其民事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7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因此,服刑期間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並沒有被剝奪,在服刑期間仍然享有起訴、上訴請求賠償的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94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61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在服刑期間,雖然剝奪了人身自由權利,但是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因此服刑不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所以訴訟時效不能發生中止,服刑期間不影響訴訟時效的計算,該案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

觀點延伸:假如本案的訴訟時效沒有經過,當事人作為聚眾鬥毆的參與者,是否能夠向對方索賠?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

根據《刑法》第292條第一款,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92條第二款,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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