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永兴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当庭宣判视频

4月29日上午,“酒席血光案”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李荣等3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李荣、李跃鹏、邓志雄三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判决被告人李荣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邓志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跃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荣与陈莉明、李崇、李亚运、黄文虎(均已判刑)、曹海兵、黄河(均另案处理)等涉恶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郴州市城区、永兴县境内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形成了以曹海兵为首要分子,陈莉明、李崇、李亚运、黄文虎、李荣等人为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3年上半年,李毅(已判决)与曹某承发生个人纠纷。2013年7月4日晚上,李毅纠集被告人李荣、李跃鹏及黄文虎、黄河、李崇、李贤(均已判刑)等多人,携带气枪和砍刀分乘两辆车在永兴县城寻找曹某承讨说法。发现曹某承乘坐的车后,李毅、李荣、李跃鹏等多人驱车在永兴大道、龙山路等路段追赶,拦截曹某承乘坐的车辆。期间,李毅用气枪对曹某承乘坐的车进行射击,但仍未追停曹某承乘坐的车。

因曹海兵与曹某勇早有纠纷,2016年9月25日晚上10时许,在永兴县风尚国际售楼部二楼,曹海兵纠集被告人李荣及李亚运等多人对曹某勇实施殴打。经鉴定,曹某勇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7年5月的一天,陈莉明为索要赌债,在郴州国际大酒店拦截郭某华,逼郭某华还钱,后刘某军、许某与陈莉明扭打在一起,郭某华驾车离开。陈莉明心生怨恨准备报复。2017年6月21日9时许,陈莉明看见刘某军出现在七星花园小区,便伙同被告人李荣、邓志雄及黄文虎持铁棍殴打刘某军。经鉴定,刘某军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跃鹏、邓志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李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荣、李跃鹏、邓志雄三人均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悔过。

「扫黑除恶」永兴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荣两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两人轻伤,受他人纠集积极参加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邓志雄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跃鹏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荣在判决前犯数罪,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荣、邓志雄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李荣、李跃鹏在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事实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扫黑除恶」永兴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来源:永兴审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