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害妻子,行为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刘国红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其亲人因在“文革”期间被打为右派,刘国红的精神因此受到刺激,患上间歇性精神病,时光的流逝,刘国红的精神病有一定的缓解,偶然的机会下,刘国红和小莉认识,两人结为夫妻后,小日子过得还算是滋润,羡煞旁人,两年后,生了一对双胞胎,刘小冰和刘小美,90年代初期,刘国红看到周边的朋友都开始下海做生意,于是,刘国红因为间歇性精神病在单位办理了病退,两夫妻一顿沟通后,两口子开起了一家火锅店。两口子勤勤恳恳的经营着火锅店,店里的生意也红红火火的,刘国红的家庭也富裕起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刘国红的大女儿刘小冰在一次意外中不幸丧生,刘国红夫妇悲痛欲绝。刘国红更是难以接受这一打击,旧病复发,精神失常且伴有暴力倾向。

精神病人杀害妻子,行为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女儿的去世,让刘国红的病情更加严重了,发病的刘国红将刀伸向妻子小莉,案件发生后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察,刘国红经过多次司法鉴定后,由于患有精神病被并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刘国红和已经去世小莉,二人因开办的火锅店因生意兴旺,两人存有积蓄三十万元,并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部汽车。小莉死后,刘国红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小女儿刘小美亦尚未成年,法院遂指定刘国红的哥哥作为二人的监护人。刘国红的火锅店及家中的现金、存款均由其哥哥掌握管理。事后不久,小莉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小莉的遗产,并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刘国红对小莉遗产的继承权。

精神病人杀害妻子,行为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刘国红作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没有对小莉遗产的继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国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最后,法院对小莉遗产进行了分割,支持了小莉父母继承女儿遗产的请求,同时驳回了要求剥夺刘国红继承权的请求。

律师说法:丧失继承权有严格的条件要求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位列丧失继承权的第一项。首先,故意杀人行为直接威胁到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无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动机,也无论既遂、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其次,基于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同时也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利益,应当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作为民法基本精神之一的善良风俗是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反映了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

本案中,刘国红杀害了妻子小莉,是否就丧失了继承小莉遗产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这里,另一个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就是刘国红是否故意杀人,即刘国红有无主观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刑法同时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刘国红是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力,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性质。他杀害妻子小莉是由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故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继承权亦不能被剥夺。

精神病人杀害妻子,行为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刘国红经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人,已经免除刑事责任,而属于民事权利的继承权也不应被剥夺。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意味着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及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这一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作为肖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国红与小莉的父母同样享有继承权。当然,因刘国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刘国红的姐姐代为行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