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股东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公司是否要担责?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清偿原告王某股权转让款163500元。

2017年初,王某与李某、案外人罗某、张某共同投资成立公司。2018年10月10日,因股东间经营理念不一致,王某选择退出公司,将在公司的股权都转让给李某,李某承诺在2018年12月底前将股权转让价款258500元付清。到期后,李某没有按期付款,后经王某多次催讨,李某出具书面借条,并再次约定在2020年1月15日前偿付。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仅还款95000元,余欠163500元股权价款一直没有支付。因被告李某系现公司唯一股东,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公司一并对股权价款承担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王某与李某就公司股权转让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相对方是王某和李某,李某就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已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并约定具体的给付期间。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偿付,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王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股权价款的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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