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縣法院】見死不救,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項法條繼承201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款法條,旨在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但“見死不救”的相關法條,卻並非寫在《民法典》中,而是作為刑事犯罪中的不作為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也即是說,見死不救,依照情節和嚴重程度,可以被判拒不執行判決罪、翫忽職守罪、遺棄罪、故意殺人罪等等。

那麼什麼情況下,“見死不救”會被判為刑事犯罪呢?首先,行為人負有法定義務,比如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因監護人失職造成被監護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其次,行為人有救助的能力,如果沒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不算做不作為犯罪。最後,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反過來說,上述只要有一條沒有滿足,在這種情況下的“見死不救”,是不觸犯我國法律的。

【通化縣法院】見死不救,違法嗎?

案例釋法

以2018年發生的,幾人相攜去江裡游泳,一人溺水死亡的案件為例。2018年7月,吉林省通化市人謝某邀朋友至渾江游泳,謝某先下水,朋友李某接著下水,其他三人不會游泳,沒有下水。李某下水後,發現河水渾濁,不適合游泳,呼喚謝某往回遊,隨即遊向岸邊。李某上岸後,幾人發現謝某不見蹤影,向江中漁船求救,並且報警,但沒能救回謝某。謝某死亡後,謝某家屬認為岸上四人沒有下水搜救,對謝某的溺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賠償喪葬費9217.6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076.5元、死亡賠償金169914元、精神損失30000元,合計239208.15元。

【通化縣法院】見死不救,違法嗎?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謝某等五人結伴去野外游泳,因為遊玩在五人之間產生結伴互助的依賴和信賴,具有臨時互助團體的共同利益,但該五人之間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相互之間並無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五人之間既無合同上的約束關係,也無法律上的監護義務,李某等四人對謝某的死亡原則上不承擔責任。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準確識別危險和辨認風險的能力,且李某等四人向江面的漁船進行了呼救,同時撥打了報警電話,已經盡到了相關救助義務,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對謝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溫馨提醒:“見義勇為”和“見死不救”均是道德指標,當落實到法律條文時,因為嚴格的規定,可能會顯得不近人情,難以接受。事實上,見義勇為有風險,我們不應推薦一個不善游泳的人跳河救人,也不應推薦一個小孩子去阻攔搶劫。力有不逮的情況下,見死不救,也是在保護您個人——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來源:通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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