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員工”會否一去不返?東莞市人社局解答

經過2個多月的實踐和推廣,“共享員工”在我市企業和員工間的認知度得到較大提升。截至目前,已有近20個鎮街(園區)開展了“共享員工”合作。另外,廣東度才子等人力資源機構也積極參與進來,通過“錯峰用工平臺”累計為企業解決“共享員工”1.12萬人。


但仍有很多企業和員工對“共享員工”存有疑惑和擔憂。日前,市人社局整理了諮詢較多的問題並作出相應解答。

“共享員工”增加用工靈活性

受疫情、生產淡旺季等原因影響,有的企業用工暫時性出現富餘現象,而另外一些企業卻出現臨時性“缺工”現象。“共享員工”就是員工富餘企業與缺工企業之間進行勞動力餘缺調劑,將員工富餘企業的員工在一定期間內出借至缺工企業工作,員工與原用人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不變,仍由原企業對該員工承擔勞動法義務的用工模式。

“共享員工”對出借和借調企業以及勞動者有什麼好處?

市人社局介紹,通過“共享員工”,一方面,出借企業無需負擔員工出借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降低了人工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出借企業無需與富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避免瞭解僱成本支出。一旦出借企業訂單恢復或進入生產旺季,出借的員工可以返回出借企業工作,增加了用工的靈活性。

而對於借調企業來說,通過“共享員工”,可以解決臨時性、季節性缺工難題。相比於直接招聘員工,用工的靈活性更高。對於員工而言,從停產企業到借調企業臨時工作,不僅解決了就業問題,而且能夠保證借調期間的工資收入。

借調企業不得隨意錄用借用員工

勞動者與借調企業構成雙重勞動關係嗎?勞動者借調期間的工資由誰支付?勞動者在借調期間受誰的管理?“共享員工”會導致員工“一去不返”嗎?這些問題同樣備受企業和員工關注。

市人社局介紹,借調期間,借調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只是勞動力使用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因而勞動者與借調企業之間不會構成雙重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臨時出借給借調企業,需要與勞動者先行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借調期間應當遵守借調企業的規章制度,服從借調企業的日常管理。

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仍為原用人單位,但出借企業和借調企業可以約定,借調企業應按時將借調員工的工資結算給出借企業。如若“共享員工”在借調企業發生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企業與借調企業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另外,出借企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出借員工,禁止出借企業和借調企業以“共享員工”為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出借企業為避免員工流失(跳槽)至借調企業,出借企業、借調企業和員工可以在三方協議中約定在合理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年),原則上未經出借企業同意,借調企業不得錄用借用員工。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還可以在三方協議中增加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條款。

記者 朱珍珍 通訊員 蔣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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