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市場化離不開市場監管效能的提升

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並不意味著完全放棄政府對要素配置的監管。無論從生產要素的特性,還是從要素市場發育完善程度看,政府對要素市場的監管都是必要的,需要提升的是政府監管的效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特別強調,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政府調節與監管,做到放活與管好有機結合,提升監管和服務能力,引導各類要素協同向先進生產力集聚。

從生產要素自身的屬性看,大多數生產要素不像一般勞動產品那樣會自發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生產要素市場大都不是競爭性市場。有的要素具有程度不同的壟斷性,如土地、技術和數據;有的要素具有顯著的外部性,如資本、技術等;有的要素具有非排他性等公共產品的屬性,如技術研發等;有的要素則牽涉到社會倫理道德和文明進步,如勞動力。僅僅靠市場自發作用並不能保證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能保證實現要素配置的最優化,不能保證個人、企業和社會利益的一致性。

從我國要素市場發展的現狀看,局部利益或部門利益分割仍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土地、勞動力等傳統要素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靠要素市場的自身發育在短期內無法解決這一問題;我國資本市場的制度還不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技術產品的知識產權交易和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對技術創新的激勵還有待加強;數據等新型要素市場初步形成,相關“遊戲規則”還沒有完全建立。我國要素市場的這種現狀決定了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構建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公平競爭環境。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範交易行為。對地方政府出臺的市場準入、招商引資、招標投標等政策措施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既要防止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政策,也要避免各種引發惡意競爭的政策措施,建設全國統一、公開、公平的要素市場。需要指出的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與區域經濟政策並不衝突。它打擊的是地方保護、行業壁壘、違法給予優惠政策等不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的現象,約束地方政府權力的不當行使,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打擊各種妨害要素自由流動和公平競爭的市場行為,依法取締地方政府限制要素自由流出或流入等有悖公平競爭原則的地方保護主義政策;依法處置企業憑藉壟斷性市場地位故意設置進入壁壘、惡意限制、排擠和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推動要素自由流動。

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嚴格市場秩序管理,依法打擊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生產要素的違法犯罪行為。技術產品和信息產品具有前期開發成本高,風險大,但生產、複製成本低的特點,盜版複製產品的利潤空間巨大,因而對非法複製等侵權行為的激勵很強。如果不能嚴格保護技術產品的知識產權,會大大降低技術創新或新產品開發的盈利預期,嚴重挫傷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因此,嚴厲打擊製售盜版假冒偽劣要素產品,保護創新企業的知識產權和相關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市場秩序,是要素市場監管的一項重大工作。監管部門應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嚴格監管執法,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為企業創新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護和有利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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