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不得以“拆危房”名義代替拆遷,規避行政徵收程序

安徽高院:不得以“拆危房”名義代替拆遷,規避行政徵收程序

該案榮獲甘肅省2017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不得以“拆危房”名義代替拆遷,規避行政徵收程序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8)甘71行初53號行政判決書審理查明

原告宋明貴系蘭州市城關區鹽場路街道鹽場堡村社區村民,在鹽場堡村張家灘擁有宅基地,房屋面積1006平方米。

2008年6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下發了蘭政建[2008]53號《關於蘭州市城市建設徵收集體土地的通知》,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蘭州市2007年度城市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覆》,同意將城關區鹽場路街道上川村、亭子村、鹽場堡村等11.9997公頃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作為蘭州市城市建設用地。

2008年8月19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徵用土地公告辦法》之規定,就徵地範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2017年8月31日,蘭州市城關區鹽場路街道辦事處發出《緊急避險通知》認為原告涉案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要立即拆除,並將該通知進行了張貼。

2017年12月1日,被告組織相關單位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

一審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

關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程序違法,判決確認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後被告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危房鑑定的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但本案申請危房鑑定的主體是鹽場堡村社區居委會,其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不是使用權人,其申請危房鑑定主體不適格。該危房鑑定報告也沒有向宋明貴送達,宋明貴對其居住的房屋被鑑定為危房的事實並不知情。該《房屋危險性鑑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城關區政府拆除宋明貴房屋合法的證據。城關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以緊急避險為名實施的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典型案件。

房屋徵收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在被徵收人未獲得合法補償的情況下,仍應保障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佔有使用的權利。即使與被徵收人經協商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作為房屋徵收部門也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不應以被徵收房屋系危房為由,以緊急避險為名,規避徵收程序,實施強制拆除,這樣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也不符合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理念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實施房屋徵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實施徵收,不能規避法定程序,恣意或者變相尋找理由強制拆除房屋代替行政徵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