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法院调解优先成功化解涉疫情民事纠纷

彭泽法院网讯 2020年的春节,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原本按部就班的生活节奏,社会很多行业都因此停摆数月。4月20日,彭泽法院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成功调解了一起受疫情影响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原告柳女士将名下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陈女士经营旅行社,双方订立了《租赁协议》,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二年,年租金为24000元,租期内的水、电费由被告陈女士负担。2019年12月20日租期届满,合同解除,被告陈女士以正在寻找新的办公场地为由,请求原告再宽限几日搬离。原告柳女士等待将近一个月,迟迟未见被告陈女士主动搬离。2020年1月底,全国拉响新冠肺炎疫情警报,退房之事就此搁置。2019年3月,江西省境内基本复工复产。原告柳女士便来到彭泽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女士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房租共计4000元。

因本案是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承办法官受案后,除认真研究案情外,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能找到化解矛盾方案。庭审中,被告陈女士表示同意支付2020年1月份的租金,但是2月份全国都受疫情影响,案涉房屋也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人员随意出入,根本无法开工开业,因此请求减免2020年2月的房租。承办法官则向原告柳女士释明,承租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除合同有约定以及符合政府相关减免租金的条件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视情况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被告陈女士因疫情影响确未在2020年2月份使用承租房屋,故其要求减免租金,符合法理亦符合情理。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柳女士同意免除被告2020年2月份的租金2000元,被告陈女士连声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疫情无情人有情。租赁合同当事双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可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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