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连检察: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在行动

世界知识产权由来

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电脑等有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行买卖、赠予和使用,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案件数据

2016年至今,大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7件154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16件5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0件75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件5人;侵犯著作权案件11件24人。

案件特点

一、犯罪罪名的集中化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涉及7个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相关刑事犯罪案件中,罪名主要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约占总案件数的87%,特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到总案件数的60%。另外少量案件为侵犯著作权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3%。

二、犯罪规模的增长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模愈发增长,由以往多为个人实施的销售假名牌、盗版等行为,犯罪数额为几万到数十万不等,发展到犯罪数额上升至几十万至几百万,甚至涉案金额上亿;犯罪主体也从个人发展到数十人的团伙、单位,甚至还有经营了数十年的老品牌企业。

三、犯罪地域的扩大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往来的频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过去的地域性犯罪发展到全国性犯罪。如大连西岗检察院于2018年办理的李某等人销售假冒红酒案件,涉及全国10多个省份,犯罪嫌疑人散布各个省份;办理的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服装案件,销售对象遍及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随着通讯网络的发展和各种电商平台的崛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过去简单的通过线下销售,到现在通过线上、线下共同销售,利用微信、淘宝等网络销售平台向外销售假冒、盗版产品。也正是由于此种原因导致的犯罪地域的扩大化,犯罪区域性限制被突破。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案例吧!

案例一:一条龙产销山寨“进口货”检察官抽丝剥茧“撕名牌”

2017年的大街上,印有“虎头”图案的T恤、外套逐渐多了起来,该图案是某奢侈品牌旗下的注册商标。是大牌服饰走亲民路线降价了么?当然不是!

当年9月,该公司中国区刑事保护执行总监递交给大连警方一封报案函递。证据显示,大连一家网店以“海外代购”为名,以正品六折左右价格出售假冒该品牌服饰,销售总额达到数千万,这也是该网店所属的网购平台近些年来发现的最大的一起假冒奢侈品牌案件。根据该网购平台提供的数据,警方迅速立案,将网店店主卢某、马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进而顺藤摸瓜,将假冒该品牌服饰的王某抓获。经查,这些“高大上”的名牌服饰居然是一群农村大妈用廉价的材料在简陋的民房里面缝制出来的。

案件移送到西岗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问题来了。网店雇佣了多名客服、库管,这些人哭哭啼啼表示被老板蒙骗,不知道卖假货行为是犯罪,要不要起诉他们?假冒服饰涉及印花、刺绣、包装等多个环节,参与者都是利润微薄的小微民营企业,是否都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经过补充查证,检察官发现客服、库管均通过社会招聘进入网店工作,但入职后均明知网店所售服饰为假冒品牌,并根据业绩获得提成,业绩量高达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和网店店主成为共犯,符合起诉条件,但因收益远低于主犯,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这类人员减轻处罚。

又经补充查证,参与印花、刺绣、包装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均明知参与生产“假货”,未遵守行业规范,未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授权,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检察机关对上述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一并予以追诉。2019年,人民法院依照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求职路上陷阱多,千万小心莫上贼船。小微民营企业生存不易,但守法经营才是根本之道。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国际知名保健品频被假冒 检察官手把手教外企维权

老年人越来越注重养生,除了早晚广场舞,还会大量购买保健品。A国一家知名药企也把保健品生意做到了国内,在老年人群体中有着不错的口碑。但是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很多顾客向代理商反应,该品牌保健品的包装发生了变化,服用之后没有“效果”。大连警方经调查发现,原来是代理商的一名离职员工私自制作了包装盒、封口贴、公章,然后塞进去一些来历不明的药片,谎称正品,以代理商的名义卖给老顾客。

案件移送到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阅卷后发现,该药企没有提供授权书、A国外事部门认证书等材料,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也不规范,该案暂时无法诉讼。同时,检察官了解到,该药企在国内只有一个办事处,从国外公司本部到国内办事处,都缺乏维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检察官决定手把手教会该公司如何维权,约见了从北京赶到大连的办事处代表,详细向她解释每一份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如何制作,再由她向国外公司本部转述。经过大连-北京-A国三地长达四个月的不懈沟通,该药企终于补齐了全部材料。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依照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

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不但要查验生产企业、代理商资质,还要通过正当渠道购买,不要听信任何人的忽悠。同时,各家企业都要做好企业维权工作,提前准备各项维权资料,发现产品被假冒后积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借壳上市” 摇身变成名牌 “双管齐下” 捍卫本土品牌

大连是一座海滨旅游城市,很多外地游客都会在批发市场购买一些特产带回家,分送给亲朋好友,本地人出门探亲,同样也会买一些大连特产。一些商家为迎合顾客“爱面子”的心理,用本地知名品牌的包装盒包装这些特产。

马某是大连市西岗区某批发市场一名业主,不但销售不合格海参,还擅自使用名牌产品包装盒。他的包装盒从哪儿来的呢?居然来自千里之外的浙江。尤某是浙江一家工艺品公司老板,两年间生产了大量印有大连市知名海产品商标的包装盒,销售给在大连市从事海产品经营的马某等人。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二人依法提起公诉,马某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尤某犯伪造、擅自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市场上还存在类似违法行为,极大损害公共利益,一方面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指导被侵权企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及时与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下发了专项整治文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对一百多家相关企业拉网式检查。在整治活动中发现三家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检察官提醒:商家虽然卖的是自家产品,但这些包装盒都是私自印刷或者从非法渠道购买,其实已经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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