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4歲女童慘遭虐打,《反家暴法》為何“失靈”?

一個年僅4歲的女童遭到非人的虐待:嘴唇部分被剪掉、顱內出血、菸頭燙傷、刀片劃傷、嘴唇潰爛……目前施虐者,女童於某茜的“繼母”曲某已被拘押,於某茜的父親,據調查也曾經對她施暴,兩人已被刑拘。

公眾在關注如何救治女童、懲戒“惡人”的同時,也在觀察、反省,這起虐童案是否提前可以避免,是否能夠及早地發現而將悲劇止於萌芽,這也在考驗實施近5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執行力。

其實,於某茜本有機會得以避免的。據報道,於某茜在4月23日被虐打以致住進ICU之前,曾經兩度被打傷住院。4月初,於某茜就曾因傷入院,當時引起了醫生的注意,不過父母聲稱孩子有自虐傾向、是跳舞摔得,而沒被追究。

到了4月13日,於某茜再次因鼻樑骨骨折入院。這次醫生直接報警,但事後,於某茜“父母”堅稱孩子系“自殘”,用此藉口向警方掩蓋事實,此事最終也沒有立案。

直到4月23日,於某茜這次被嚴重虐打住進了ICU,又經醫院報警,這才讓這一嚴重的虐童事件公諸於世。

除此之外,有鄰居聲稱,“經常能聽到女童被體罰”,曾經發現這對“父母”在冬天的時候,將孩子放在樓道內站著,孩子當時只穿著棉睡衣。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條規定:學校、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能舉報家暴、虐待行為的主體有一長串,但為什麼沒有讓這樁暴行及時曝光?

對鄰居而言,“不管別人家務事”或許是出於“人之常情”,不過這某種程度上也“放任”了他們的施暴。

而對醫院而言,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此前他們堅稱孩子“自虐”或出於意外才受傷,因為無權去清楚查證,因此他們選擇了報警。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但為什麼一線辦案警察就輕易相信了是4歲孩子“自殘”?4歲能把自己殘到這個地步嗎?這背後得檢討一下基層辦案警官處理家暴案的執法能力了。

父母對幼童而言,是絕對的強者,如果他們不顧基本的法律、人倫對孩童施暴,孩子只能任其“宰割”,而又因為暴行發生在自家之中,也很難被旁人發現。

回顧過往的“虐童”事件,此類事件被曝光,往往是因為孩子傷情嚴重,被送至醫院施救,這才讓虐待惡行公之於眾。比如,發生在2017年的陝西渭南繼母虐童案,事件曝光之後,繼母拒不認罪,最後在法醫鑑定下才讓繼母承認虐待。

被虐打至醫院,已經是到了最後一步,而在此之前,親友、家人、鄰居乃至社區其實都是監護的必要環節。

於某茜的悲劇無疑又是一個慘痛的教訓,它也提醒我們,一旦發現有虐童跡象,就需要及時果斷地採取措施加以阻止,基層警官要對家暴案有“敏感度”,否則或終將釀成悲劇,這起悲劇也在檢測實施近5年《反家暴法》的基層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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