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可調任公務員?此省出臺實施辦法!

江蘇省委組織部近日修訂出臺《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這次修訂,為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據。

《辦法》明確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並針對不同層級的機關明確了可以調任的領導職務層次。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七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能夠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道德品行良好,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三)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調入機關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應當擔任省屬企業、副省級城市的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其他設區市的市屬企業、副省級城市的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調入機關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縣(市、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上述情形以及國有企業其他相當層次領導職務人員調入機關的,應當結合相關企業幹部管理權限綜合考慮。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與擬調任職務職級相當的領導職務、管理崗位等級,或者符合提拔擔任擬調任職務職級的基本資格條件。

國有企業或者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調入省級機關、南京市的市級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職級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縣級和鄉鎮(街道)機關(不含南京市的區、街道機關)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對原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到國有企業或者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調任人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具體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七)具有正常履行擬調任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符合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因工作特殊需要,經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五)、(六)項所列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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