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落地,開發商哭了,購房者笑了

昨日(10月31日),中國新聞網記者從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該省出臺新規,將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

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等

付款前,買方(購房者)是上帝,買方什麼要求賣方(房企開發商或中介機構等)都儘可能滿足。一旦付款後,賣方就是爹,買方就成了板上的魚肉,任人宰割。

這種銷售套數,在當下的交易市場最常見不過了。

新規落地,開發商哭了,購房者笑了

江西省住建廳此舉,算是給賣方市場提出最嚴厲的警告了。

01、史上最全賣房新規

10月28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全省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贛江新區城鄉統籌局下發了一份《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的通知》。

《通知》表示:為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減少售後糾紛,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並提出“規範銷售信息公示”、“規範售前告知內容”、“信息公示和告知行為要求”、“加強信息公示及售前監管”四條要求。

《通知》於2019年12月1日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開始實行。

《通知》裡邊的規範要求條款相對分散且涉及面比較廣,文件內容表述也相當簡潔明瞭,在此就不再一一複述了,詳見以下三張整理的圖文。

新規落地,開發商哭了,購房者笑了

新規落地,開發商哭了,購房者笑了

新規落地,開發商哭了,購房者笑了

(文件來源: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在此,對於以上的《通知》文件,筆者想重點談談讓賣方“哭”,讓買方“樂”的這幾點:

1、賣方在沒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2、賣方如有采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應明確退款時限;3、賣方不得為買方墊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等;4、賣方不得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及相關的變相操作方式來銷售商品房;5、賣方不得以附近未建成的配套(如:醫療、教育、交通等)設施來欺騙或誤導買方;……

從以上規範通知,真是條條要賣方市場命

同時,還提出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賣方需要向買方告知銷售項目以下情況:

1、項目地塊內是否有垃圾中轉站、廢品站、公共廁所、危險品倉庫等設施;2、項目是否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3、戶內是否存在上下水、暖氣、強弱電、燃氣等管線檢修、檢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內空間部位有柱子或障礙物;4、沙盤、戶型模型、樣板房與實際銷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關詳細信息;5、商品房價格是否包括水、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的費用;……

同時,為保障買方市場的相關權益,江西省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採取:

1、書面警示;2、約談企業負責人;3、公開通報批評;4、暫緩銷售網籤;5、計入信用檔案,列入行業失信企業名單;6、列入資質許可機關抽查或審查企業。

總體來說,江西省住建廳的這份《通知》文件,是對買方市場滿滿誠意。

02、賣方市場的“天災和人禍”

各地方行政機關單位對於賣方市場的整頓時常都有,但像江西以全省為方案的執行區域還是很少見的,具體細化到水、電、通訊相關器材的費用及明細則更是少之又少。

算不上什麼突破性的改革試點,但全面的統一規範賣方市場在今天相比於空談的改革方向似乎更加有利於買方。最起碼能約束賣方的不合規操作,進一步鞏固在交易雙方買方對項目的知情權,以減少不必要的交易糾紛

新規落地,開發商哭了,購房者笑了

為何這麼說呢?

還不是在這房地產市場的“寒冬之夜”,面對市場的不景氣,買方機構死的死,病的病,那些已經立下過“軍令狀”的市場銷售部門,為了完成承諾的業績目標,難免會試圖通過信息不對稱來耍小把戲,如此一來,《通知》一出,賣方也該規規矩矩的去以合法的服務賺取應有的勞務報酬。

再加上近段時間來,前有八月初位於南昌的中駿雍景灣《限價房“塌陷”》事件,後有十月底位於貴陽的觀山湖美的置業廣場《停車場“垮塌”》。以及還有諸多,沒被曝光,以及僥倖未出事故的項目。

昨天就在《又現塌陷!這種房子就是坑》的文章裡邊就提到過近來買房可能遇到的大坑,其中最主要的擔憂就是對項目施工相關的不知情

“金九銀十”過後,賣方為了年底衝業績目標,為了能迅速回款,對賣方市場的約束,就是對整個交易市場最大的尊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