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方便了市民出行
但遭故意损坏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最近,桂林市灌阳县一男子
多次将共享电动自行车扔进河里
结果把自己亲手扔进了看守所
案情回顾
3月16日,灌阳某共享单车管理人员李先生到城关派出所报案称,他们公司有2台共享电动自行车被人扔到河里,电动车电瓶被损坏。就在报案当晚11时许,又有1台共享电动自行车被人扔到河里。
灌阳警方组织城关所、刑侦等警种开展侦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发现,被扔车辆的最后使用人均为同一人。结合视频侦查及走访,办案民警锁定灌阳镇的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7日,办案民警将王某抓获。
“我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我性格比较冲动,没有考虑那么多…”经审讯,王某如实交代了2月份以来,先后将5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扔到灌江的犯罪事实。
据他交代,因在电动车内充值了不少钱,但实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次数与行驶的里程数都没有多少,他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乱扣费,为此心生报复,于是多次将车扔到灌江。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灌阳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近年来,共享单车遭到破坏
被盗、扔进河里、改色、
涂改二维码、上锁占为己有……
乱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这种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
既不文明,更是有可能触犯法律
破坏共享单车,情节有这么严重吗?
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在享受共享单车便利的同时
遵守法律法规,
做到文明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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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桂林警讯 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