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检察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刑案宣判!

德清检察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刑案宣判!

文字:德清县检察院 沈思佳

德清检察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刑案宣判!

近日,由德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经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德清县检察院对祁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公司提出处以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祁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确定型量刑建议,获法院全部采纳。

该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办案质效得到生态环境部肯定。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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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走访企业,现场检查

2019年7月9日,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对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记录,而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经深入调查发现,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ODS且国家明令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情况下,仍向李某某等人处购入840余吨,作为原料生产相关保温材料2400余吨,销售获利146万余元。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使3049Kg污染气体直接排放进入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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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商讨案情

德清县检察院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生态检察专案组,在行政执法阶段即提前介入,针对三氯一氟甲烷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导致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等问题,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案件涉及的废气排放量和获利数额进行专业鉴定,通过调取采购单、销售清单、汇款记录等凭证,依据嫌疑人专业背景、职业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等证据,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认定了祁某某和上游原料供应商的犯罪事实,还认定了祁某某所在公司的单位犯罪事实,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生态保护

对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出补偿,让变“破坏者”变成“修复者”是德清县检察院一直以来的办案思路。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祁某某表示愿意主动承担并由其家属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万元。下一步,德清县检察院也将充分发挥“三检合一”优势,以公益诉讼形式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实现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无缝对接。

同时,针对办案人员对环保等领域专业知识仍有欠缺等问题,德清县检察院积极争取县人大常委会支持,推进组建全县监察司法工作专家咨询团,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

该案的查办,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使命和担当。

来源:德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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