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案認定強姦為何那麼難?

鮑毓明案認定強姦為何那麼難?

近日,“高管鮑毓明被控性侵未成年養女案”持續引發關注。當事女孩稱自己從剛滿14歲開始,便持續遭遇鮑毓明的性侵,多次報案未果。4月11日,鮑毓明提出該女孩控訴的內容存在不實,他將適當做些維權工作。日前,女方律師發聲,表示女孩目前的狀態非常不好,“她遭受的創傷可能真的比較嚴重,急需接受系統的長期的心理疏導。”


但到目前為止,整個事件的信息並不透明,各方爭論還在持續。圍觀這個事件的看客,大多數人都義憤填膺,希望能將鮑毓明繩之以法。然而鮑毓明真的會受到刑事處罰麼?從現有的瞭解來看,該案面臨很多困難。


一、“強姦罪”定性難


1.“顯然是為規避姦淫幼女法律規定”


各國對強姦罪受害者的年齡都有一定的區分。我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但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強姦,則沒有明確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與出於自願發生關係,並不會判定為強姦。


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決定權,成立強姦罪。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張雪表示,該案中,犯罪嫌疑人鮑毓明選擇在被害人李某年滿14週歲後作案,顯然是為了規避姦淫幼女的法律規定。


2.強姦證據尚缺乏


綜合媒體介紹的案情來看,當事雙方的說法差異較大,各自的說辭也都存在矛盾之處。種種信息表明,由於李星星已滿14週歲,要證明鮑毓明與其發生性關係屬強姦性質,需要有足夠證據證明鮑毓明違背李星星的意志,對其實施了暴力或者脅迫等行為。但由於二人同居一屋簷下,想要像普通強姦罪那樣證明這一點,難度可想而知。


電影《熔爐》中,受害者的群體處在侵害者全面“監視”模式下,物理上和心理上都完全被壓制,發生性侵後並無法第一時間報案,導致定罪的關鍵證據無法核實。在此案中,鮑毓明否認自己的“監視”,稱李星星是自由的,有房門鑰匙,行動自由,甚至安裝的監控視頻可以表明李星星是自由的。此種說法若無法推翻,就很難說精神上導致的“拘禁”是否是被實際上限制自由。


而且,目前所看到的材料都是“受害者自述”,這並不能成為定案的完全依據。自新聞發酵以後,李星星及其母親也拒絕媒體採訪,更多的內容恐怕得公安機關予以查實。此外,李星星有抑鬱症等方面的精神疾病,那麼她陳述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為真實意思表達等都會引起質疑。


二、法律適用是個難點


針對未成年人被害的現實狀況,為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2013年10月23號,兩高兩部出臺關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也首次對“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但鮑毓明顯然是清楚這點的。鮑毓明一直否認兩人之間是養父女關係,反而有意無意往“兩人是自由戀愛關係”方向上靠。並且從《收養法》上來講,要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鮑毓明和李星星達不到收養規定的年齡差要求,實際上也沒辦理收養手續。


是不是法律對他無能為力了?也很難說。雖然法律形式層面未達到,但上述《意見》第25條同時表示:“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如果是養父女不成立,“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實際上是收養關係一個突破口。


三、是否“迫使”是重點


實務中,無論被害人是否成年,對於缺乏直接暴力的非典型性侵案件,如何證明“違背婦女意志”一直是一個難點。這也是導致性侵案件的批捕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通常情況下,性侵案件發生在密閉空間,案發當時,除了被害人和嫌疑人外,沒有其他知情人。案發後,證據多以“一對一”呈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更多的細節和客觀性證據印證被害人的陳述,案件往往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終結。即使事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往往難以提交新證據。


回顧本案,對於久經沙場、精通中外法律的鮑毓明而言,想要其認罪幾乎是不可能的。結合鮑毓明的陳述,以及李星星提供的有關證據,相信偵查機關足以證明二人發生過性關係。甚至不排除“收養”一個月時間就發生了性關係。


有人認為,只要鮑毓明和被害人之間存在收養關係,就可以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根據上述解讀可以看出,要認定鮑毓明構成強姦罪,需要查明鮑毓明是否是具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是否有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進行姦淫。具有特殊職責僅僅是構成強姦罪的條件之一。


所謂“優勢地位”是指行為人與未成年人之間具有監護、教育、訓練、看護救助、醫療等特殊關係,且行為人故意利用這種特殊關係,以使未成年人的生活條件、受教育或者訓練的機會、接受援助或者醫療等方面可能受到影響的方式,對被害人施加壓力,使其不得不容忍行為人對其進行姦淫。所謂利用未成年人“孤立無援的境地”,是指由於各種原因,未成年被害人處於不得不依賴上述特殊職責的資助、撫育、照顧和救助等狀況,而行為人有意利用此種狀況,迫使被害人容忍其姦淫行為。


最高法法官周峰等人在對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理解和適用中指出,在適用該款時應當注意:對於強制手段和程度的認定,應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脆弱以及與特殊職責人員之間存在的特殊關係,易受傷害等情況,與針對成年人實施的強制性侵害行為有所區分。


在這一過程中,鮑毓明是不是“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這一點應該不難查證或者推斷,但鮑毓明是不是“迫使”李星星就範的,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下何種斷言就是問題。司法機關下一步調查取證的重點也應該在此。


鮑毓明是個專業人士,他曾以律師身份寫過一篇《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的文章。從之前李星星屢次報案,屢次不了了也可以悲觀地預測,該案會遇到的困境只怕比影片中更多。


關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國內學者如羅翔教授提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應該以強姦罪論處。羅翔教授的提議可以有效彌補當前法律的漏洞,但最終法律是否需要修改,並非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


保護女性(特別是未成年人)免受性侵任重而道遠。如何給予性侵嫌疑人更大的懲罰,讓性侵的成本遠遠超過收益,如何有效地遏制性侵衝動,如何讓星星們、房思琪們的悲劇不再重演,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一部《梅根法案》或者《熔爐法》。

鮑毓明案認定強姦為何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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