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8

【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8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8


案例8:姜某某、张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青岛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磁元器件及软磁材料研发和生产经营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部分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全国最大的非晶带材生产和行业领军企业。姜某某是该公司员工,参与该公司设备研发,掌握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中核心设备的涉密技术资料,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津贴。


2016年7月份,姜某某违反青岛某公司保密规定,同跟青岛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外省某有限公司(下称外省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副总工程师张某某达成协议,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掌握的青岛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核心设备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相关技术秘密出卖、披露给外省某公司,并帮助该公司搭建新的非晶生产线。


同年7月至10月,在收取对方人民币60万元后,姜某某将掌握的涉密技术图纸拷贝给外省某公司,并使用上述技术秘密图纸帮助该公司订购非晶生产线中喷包车、结晶器、结晶器修磨机构等核心设备,搭建了一期非晶生产线并正式投产。经价值评估,涉案青岛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研发费用评估值约为人民币4007万元,因被侵犯技术商业秘密对青岛某公司造成损失约为人民币19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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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


2018年6月13日、8月21日,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年12月10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精神,激励人们创造无形财产。


即墨区检察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证据保密箱”机制,加强对涉商业秘密证据的调取和保护。准确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切实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办案为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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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被侵权企业发出检察建议


针对本案中被告人能够轻易接触并窃取核心技术秘密的情况,检察官经两次走访调研,向被侵权企业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加强涉密材料技术管控等4项措施。青岛某公司及时采纳建议,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涉密管理和保密教育机制,并向即墨区检察院送锦旗致谢。

普法知识点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检察官提醒:


企业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常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建立内部监控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将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


(2)加强信息管理。对储存资料的电脑及相关纸质文件的使用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资料,借用、复制必须登记批准。对公司内部的电脑设立分级操作口令,防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


(3)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阻止协作方利用商务合作往来便利掌握商业秘密成为竞争对手,同时阻止其向第三方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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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

统筹丨王蓉蓉

海报、编辑丨樊锦悦

审核丨王蓉蓉 闫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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