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差額實務開票、會計處理

差額開票規定

營改增差額實務開票、會計處理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舉個例子

【例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適用差額徵稅,含稅銷售額100萬元,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萬元,徵收率5%。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原營業稅=(1000000-800000)×5%=10000元

現增值稅=(1000000-800000)×5%/(1+5%)=9523.81元

金額=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小陳稅務理解:營改增差額實務開票、會計處理

說明:

1.整個票面金額為1000000元,實際可抵稅額為9523.81元,其中9523.81=(1000000-800000)×5%/(1+5%),也就是說“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萬元”沒有算可抵稅額

2.“差額徵稅”開票功能即滿足開票額1000000元的需求,又滿足只能開200000元的專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兩張票開的要求:一張普通發票,開票額800000元;一張專用發票,開票額200000元。

3.稅率欄為“***”,因為稅額欄“9523.81”與金額欄“990476.19”,沒有以前正常發票稅率的勾稽關係,即稅額欄=金額欄×稅率/徵收率的關係,所以用“***”。

4.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1000000元和扣除額800000元,系統自動計算稅額9523.81元和不含稅金額990476.19元,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的差額徵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規定: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一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的差額徵稅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特別提醒:因一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差額納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對應的科目是“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其抵減的銷項稅額不能抵減一般計稅方法的銷項稅額,所以沒有按照財會〔2012〕13號規定的,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下核算,在“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下核算“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

【接上例】

(1)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0

貸:營業收入 952,380.95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7,619.05

(2)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8,095.24

營業成本 761,904.76

貸:銀行存款 800,000.00

3.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徵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規定: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例3】如果小規模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徵稅,含稅銷售額80,000.00元,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6萬元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60,000.00/(1+5%)×5%=2,857.14元,則:

(1)確認收入時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000.00

貸:營業收入 76,190.4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809.52

(2)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857.14

主營業務成本 57,142.86

貸:銀行存款 60,000.00

營改增差額徵稅及開票規定(湖北國稅口徑)

(1)金融商品轉讓。

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票)。

(2)經紀代理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作為差額扣除的部分(即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專票,可以開具普票。其餘部分可以開具專票。

其他各行業發生的代為收取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不計入價外費用範疇。

來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眾號

營改增差額實務開票、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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