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款把1元紙幣折成團,5千元秒變2千元,“是員工貪得無厭”

之前我簡述過成都一公司仲裁失敗,本應賠償員工5000餘元,實際用1元紙幣只賠償了2000多元的事兒,如今完整版事件曝光了。

事件:

小王2019年9月12日入職成都某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但直至10月31日,公司都沒有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社保,後來小王覺得公司不適合自己,提出離職並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的訴求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當月工資+社保賠償金,共計5262元。

今年3月31日,小王與公司負責人(2人)在仲裁辦公地見面,約定接收賠償款。當天,負責人用A4紙包著一摞像錢大小的東西,要求小王先提供收據,小王則要求必須先給錢再給收據,但是對方態度強硬,不斷催促小王。無奈下,小王只得寫了收據,該負責人當場把A4紙包遞給小王,小王打開一看,裡邊是一疊1元紙幣,小王質疑金額不夠,之後該負責人又叫人送來兩個行李袋。

但當小王打開行李袋徹底傻眼了,裡邊全是折成團的1元紙幣。該負責人說了句:錢都在這了,你點吧,點完差多少我補多少。由於收據已經給了對方,小王無奈只得開始清點。從下午三點到五點,小王還沒有清點完畢,辦事大廳又要下班,於是小王來到了大廳有監控的地方繼續清點。

5點以後,該負責人還“監督”了小王一陣子,不一會就消失了。小王給對方打電話被掛斷,於是發了條信息:你們要陪著清點,不然少了找誰。對方沒有回覆。晚上7點,小王終於清點完畢,2341元,小王當即報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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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給該負責人打電話,他表示:收據已經給了,再說仲裁要下班,他總不能一直等著小王清點完畢。還說:公司與小王簽了勞動合同,只不過晚了幾天,給小王的賠償是有點不合理,但是不違法,因為他們覺得小王仲裁的理由是虛假訴訟,公司也開始走法律途徑要告小王了。面對記者提問是否少給錢,負責說:錢是給夠了的,如果少了,那就是小王貪得無厭。

看了事件整體經過,之前質疑小王不該提前給收據的吃瓜群眾應該有些眉目了。在仲裁辦公室,對方兩個人,手上有一個像錢大小的A4紙包,小王應該萬萬沒想到這種局面下竟然會有後來的事情,於是提供了收據。

如今,小王也已經準備好了所有材料,隨時應對該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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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

1、如果公司覺得小王做法欠妥,且準備起訴,那麼就是理直氣壯的。既然“有理有據”,那麼也要尊重仲裁結果,體面的做法完全可以先把錢給小王,然後起訴,要求返還賠償金。

如今既然給錢,數額還不夠,還要把1元紙幣團成團,這種做法實在過於低級,過於小家子氣,看起來底氣也弱了一大半。

2、縱使小王入職1個多月就申請仲裁,縱使主觀問題在小王,但作為員工方,申請仲裁涉及舉證等實際操作想勝訴比較困難,如今公司敗了,說明拿不出合理有效的證據,所以公司所說的簽訂了勞動合同大概率也是糊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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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員工關係一直是人力資源管理課題當中的重頭戲,也是職場當中常被討論的一大主要問題。

老闆想用更少的錢、更小的責任,壓榨勞動者更多的價值,員工想要更人性化的環境、更輕鬆/有價值的工作和更高的薪資,大家的需求有時候是矛盾的,因此職場中才會有各種仲裁、起訴、裁員、辭退、辭職等事情。

員工到企業工作,本質上與老闆的價值是不一致的,既然選擇進入企業工作,大多數人只是為了實現個人的利益,如果能順便實現個人的小价值那最好,在實現個人利益和小价值的過程中,幫企業做點事這是後話。而企業主卻總想要求員工一起為了更好的明天努力、拼搏,一起實現美好的願景,因此不斷給員工畫餅,員工稍有反抗就覺得員工辜負了公司的栽培。

我們回到小王和公司的矛盾,如果公司合理合法地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用擔心被仲裁,既然想逃避責任,那麼就不能因為小王的舉動而覺得“人心不足蛇吞象”,員工保護個人利益本就是個人權力。作為小王,如果當初獲得了合理的勞動所得,相信也不會最終走上仲裁的道路,鬧得沸沸揚揚,耽誤自己幾個月的工作時間,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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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王的事件,如果後續有報道我還會繼續更新。最後,因為好奇這位老闆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查詢了相關法律,關於故意損毀人民幣的處罰,作為今天的知識點分享給大家。

冷知識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故意毀損人民幣是指明知是人民幣,而用各種手段對其予以復毀滅或損壞。故意毀損人民幣包括:

(1)將完整人民幣紙幣故意剪成數段或撕壞的;

(2)將完整人民幣紙幣故意用煙火部分或全部燒燬的;

(3)在人民幣紙上亂寫亂畫的;

(4)用人民幣制作工藝品的;

(5)熔鍊硬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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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小王和公司的案子中,到底誰的責任可能更多呢?

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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