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別隨便刪!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目前

微博、微信、支付寶等軟件

已然佔據了現代年輕人

的主要社交陣地

而隨著短視頻的大熱

“無圖無真相”也已被

視頻迭代更新

那麼,當遇到糾紛

需要打官司的時候

這類電子證據

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又有哪些電子數據

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聊天記錄別隨便刪!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新規】

重要的微信聊天記錄別刪!

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朋友,最近手頭緊,能不能借2萬塊給我急用?”

“好,微信轉給你!”

聊天記錄別隨便刪!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

自5月1日起

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

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

那麼

電子數據到底有多管用?

一起來看看幾個庭審過程中

應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案例

以下案例與普通市民的生活

可以說是息息相關的

【案例】

電子數據到底有多管用?

借錢不還、房屋買賣糾紛等

都可以使用

案例1:公司經營不善

微信通知解僱?剛好拿來作證據

陳女士2019年4月到鄭州市一家公司上班,簽了一年的合約。然而 ,就在同一年的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鍊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佈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

隨後,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發放拖欠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時,陳女士提交的證據中,除了常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工合同等,還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最終,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採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案例2:借款不還?

記得保存轉賬記錄、催還款記錄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

過了兩個月,見馮先生沒有及時還款,張先生請他補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張先生處借到現金轉賬人民幣叄萬元整,並約定日利率以及本息歸還的時間。

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2020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由《借條》及微信轉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聊天記錄別隨便刪!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在法院以往的審判過程中

微信聊天記錄、短信、

電子交易記錄等

已經可以作為證據

此次修改的意義是啥?

一起來聽聽律師的釋疑

【釋疑1】

以前電子數據也能當證據

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河南省律師協會名譽會長、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煦燕李煦燕介紹,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於擴展證據收集途徑、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釋疑2】修改後

哪類案件相對更加受益?

李煦燕表示,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為證據使用,對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尤為重要。

使用電子數據當證據

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此前就有當事人

僅拿一張微信轉賬截圖

去打官司索要欠款

被法院駁回的事件

那麼,問題來了!

電子數據這麼有用

平常應該怎麼保存?

對此,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表示:

“即將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張波表示,比如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取決於兩個前提

第一,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為微信並非實名制;

第二,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

張波提醒,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第一明確對方身份;

第二明確用途,備註要註明轉賬用途;

第三保留記錄

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短信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聊天記錄別隨便刪!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 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 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 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 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 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 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 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聊天記錄別隨便刪!這個規定5月1日起實施

小編提醒:從現在起

大家要養成保留好

微信聊天記錄、短信、

電子交易記錄等信息的習慣

並應確保這些信息的

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備不時之需哦!

來源: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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