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謝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案

案例一

謝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

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案

典型案例一:謝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謝某某刑滿釋放後,糾集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詹某某、陳某某等人,先後拉攏、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學生),在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城南鎮古溪村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謝某某為組織、領導者,詹某某等人為骨幹成員,陳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餘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謝某某利用犯罪組織勢力,對古溪賭場進行敲詐勒索、安排組織成員在貸款公司上班獲取經濟利益,支持組織活動。該組織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古溪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福建省市區三級人民檢察院分別成立指導組和專案組,依法快捕快訴。審慎認定未成年人涉黑惡勢力犯罪,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時間不長、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2名未成年人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支持。

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行“走訪摸底、分類幫扶”,積極規勸15名涉案學生及時返校就學。對後續繼續升學就讀的未成年人,與社工、公益機構共同開展“一對一”精準幫教,通過法治教育、心理諮詢、團體輔導、公益志願活動等形式,多方聯動構建有效觀護幫教模式。對進入社會的涉案未成年人,依託幫教基地培訓職業技能,聯繫就業單位。

針對涉案未成年人主要來自單親家庭、留守家庭以及監護缺失家庭的情況,蕉城區人民檢察院與社工組織、社區等合作,組織涉案未成年人父母開展親職教育。

針對涉案未成年在校學生較多的情況,積極推進源頭治理。聯合8個校園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城區11所重點區域中小學校開展專項督查,從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周邊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園欺凌等方面,採取現場查驗、現場糾正、現場交辦、限時整改等方式,開展全方位排查、整改。與區教育局簽訂《檢校共建、推進法治校園建設協議》,向轄區9所中小學校派駐法治副校長,指導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工作。

2018年12月20日,蕉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謝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6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經幫教後考入中專、中職學校8人,繼續在初中部學習2人,就業6人,其中2人在省運會射擊項目青少年組競賽中取得好成績。

【典型意義】

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導致未成年人涉黑惡勢力犯罪問題逐漸凸顯,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應引起社會高度重視。

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涉黑惡成年犯罪人。拉攏、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是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典型行為。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之一,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從重處罰。

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堅持打擊與保護並重、幫教矯正和警示教育並行、犯罪預防和綜合治理並舉,對涉黑惡未成年人積極開展幫教矯正和犯罪預防工作。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加強各職能部門協調聯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為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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