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與懲戒權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再次提到了教育懲戒。

教育懲戒自古就有,但近三十年,隨著公民的權利意識增強,教育懲戒行為逐漸從學校的教學活動中消失,個別懲戒行為還引起了家長與學校、教師的矛盾。

導致這種情況出現,一是因為懲戒方式、輕重因人而異,沒有統一的標準。二是學生中獨生子女的比例不斷提高,家長對子女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自己都捨不得懲戒,怎麼可能讓教師進行懲戒。

懲戒是一種對學生錯誤行為的教育方式,目的是讓其悔改,達到矯正目的。未來,在明確懲戒權範圍、輕重以及實施方式後,還是可以進行懲戒。

但懲戒絕不是體罰,更不能對學生實施精神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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