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涉嫌性侵养女的高管,杰瑞集团为什么不将其直接开除?

面对涉嫌性侵养女的高管,杰瑞集团为什么不将其直接开除?

相信很多人已经注意到,杰瑞集团在发布的声明中,用的是“协商解除“与鲍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将其直接开除。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杰瑞集团在声明中使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可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最没风险的。协商解除,不需要理由,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可。

对于鲍某来讲,公司采用协商解除的方式将其解聘,既温和又留有余地,可以说是最佳选择。 面对”涉嫌性侵“的行为,没被公司”扫地出门“也感激不已。

而对于杰瑞集团来讲,使用“协商解除”方式解聘鲍某,某种程度来讲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当鲍某”涉嫌性侵“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杰瑞集团不可能坐视不管,可以说不将其解聘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采用何种理由将其解聘也确实值得思考。从平民愤的角度,最好的是直接将其开除。可是依据是否充足呢?还得细思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鲍某“涉嫌性侵”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杰瑞集团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一般地,规章制度往往规定的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对于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应遵守的规范和纪律。对于员工八小时之外的行为,一般规章制度内容很少涉及。问题在于对于鲍某是否具有性侵行为,仍处于“涉嫌”过程中,尚未作出结论。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安局还作出过撤销刑事立案的决定。鉴于此,如果杰瑞公司直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还存在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目前该案正处于侦察之中,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杰瑞公司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鲍某解雇,同样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国家对于用人单位解除与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都是实行严格的法定解除模式,即解除劳动合同必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说明解除理由等程序,并要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实践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优先的选择路径。

需要讨论的是,对于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将其解雇。实际上,当劳动者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信赖基础就会出现动摇,尤其是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通过媒体曝光等,对用人单位的伤害是很明显的。如果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则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更具有正当性。但是,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实践中解雇的风险以及争议都很大。

面对涉嫌性侵养女的高管,杰瑞集团不将其直接开除,而是以协商解除方式解雇,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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