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要拴牢,追趕他人致其摔傷也擔責

案情: 2017年8月13日20點許,歐某途經被告高某經營的信息諮詢服務中心檔口門前時,突然遭到高某飼養的泰迪狗攻擊,歐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歐某當晚即被送至臺城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B超檢查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質斷裂,斷端分離累及大轉子,必須立即手術。事發後,歐某家屬報警,派出所介入調查,高某在詢問筆錄中確認狗主為其本人,事發時沒有拴狗,歐某為其狗攻擊所致。同時,高某向派出所提供了當時的監控,清楚顯示高某的狗攻擊的事實。由於高某對其飼養的狗看管不嚴,導致歐某遭該狗傷害。歐某請求法院判決高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以及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義務按規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並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僅在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本案中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經該處門口寬敞公共人行道時,遇到一隻由高某飼養的正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泰迪犬”,該“泰迪犬”見歐某夫妻接近,站立起來向歐某方向走了兩步,歐某見“泰迪犬”靠近,往其左側避讓時摔倒受傷導致本案涉案損失產生。

首先,高某未有證據證明其所飼養的“泰迪犬”有取得《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犬隻違反了《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四條“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鎮、近郊)、工礦、港口、機場、遊覽區及其3公里以內的地區,經濟開發區、各類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均列為犬類禁養區。上述地區的機關單位、外國駐粵機構、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犬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領取《犬類準養證》並對犬隻進行免疫注射後方可圈(栓)”的規定。其次,涉案的犬隻雖未對人實施如“抓傷、撲倒、撕咬”等直接接觸人體的動作,一般人在陌生犬隻尤其是未被約束的犬隻進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線內的時候,本能會產生恐懼的心理,故歐某在看到未被採取任何約束措施的涉案犬隻突然起立並向其逼近的時候,因本能的恐懼而避讓進而摔倒,並致歐某受傷。雖然犬隻與人體不存在實際接觸,但該傷害與犬隻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故二者具備因果關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此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再次,高某主張歐某的摔倒可能系石頭絆倒,或者被其他動物的攻擊所致,但其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亦未有證據證明歐某在受傷害過程中存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據此可認定,歐歐本案所涉的損失系高某未規範飼養動物導致,本案中亦無證據證明高某存在能減輕其責任的情形,故高某應對歐某的涉案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此提示各位養狗狗的人士,即使狗狗再小再可愛,出門遛狗時也別忘了拴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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