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为脱罪做的法律准备

先说结论吧。

一个处心积虑的中年男人,做好了道德上身败名裂的准备,但不想锒铛入狱,因此做好了种种法律准备。

他在道德上已经身败名裂,这点毋庸多说。哪怕《财新》在报道《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里,以故布疑云的方式,描绘了另外一个版本:一个小迷妹如何跟四十多岁大叔谈恋爱、耍小脾气,也改变不了这点。

为啥?

道理很简单。

因为一个关键事实。

这是一个鲍毓明虽然不敢公开承认、但也不敢公开否认的事实。

那就是,鲍毓明与李星星发生性行为时,李星星刚满十四周岁。

咱们普通老百姓,在道德上接受不了四十多岁中年男人与一个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中有啥情节或背景。

这叫恋童癖。也许有生理上的「自然」原因,但对不起,当代社会基本公德无法接受这样的「生理偏好」。

所以,鲍毓明只要做过这种事情,一旦曝光,就会身败名裂。

鲍毓明既然是「高管」,是「资深律师」,是「海归精英」,他能不知道吗?

他明白得很。

知道风险还要做,肯定出于某种癖好。这种癖好,让他愿意冒道德上身败名裂的风险。

因此,我们才说,他做好了道德上身败名裂的准备。

但是,他肯定不想为此锒铛入狱。不坐牢,就是他为自己准备的止损线。

为此,他做了很多法律准备。

让我们来细细说说。

按照中国法律,他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能不能被法律追究,简单归纳,有两个要害。

第一个要害,年龄。

少女不能低于十四周岁。

低于十四周岁算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是否自发爱恋大叔,统统算强奸。

所以,鲍毓明与李星星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间上,踩着点:

2015年12月31日,午夜过了十二点。

按照生日算周岁,李星星刚满十四周岁没多久。

按照公历年份算,也过了十四岁。

瞧瞧,多么缜密的安排。

第二个要害,自愿。

毫无疑问,未成年少女过了十四周岁,在她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她强行发生性关系,妥妥的强奸罪。

但如果她「自愿」,哪怕年幼,可以不算强奸吗?

如果可以,那雏妓的生意将大行其道。社会黑暗角落里,恋童癖产业链里,有的是残酷方法训练,让幼女满面笑容为客人服务。

遗憾的是,中国正式法律里,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少女的「自愿」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这是法律不明朗的地方,也是鲍毓明可以发挥法律专长、精心准备的地方。

当然,法律上也有补救。2013年出台过《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里面有两个条款,值得全文引用:

条款二十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条款二十一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四部门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上等同于法律。

这两个条款的意思,简单说,可以如下归纳:

一、即使表面上幼女「自愿」,但如果是用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那么无效,算强奸。

二、即使表面上幼女「自愿」,但如果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意思是你没法假装不知道),幼女的「自愿」是出于被迫卖淫,那么无效,算强奸;

三、即使表面上未成年少女「自愿」,但如果你对未成年少女负有特殊职责,利用了这一个优势地位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自愿」无效,算强奸。

细心读者估计会发现,我们归纳的第三点,少了条款二十一里表述的一个条件「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不是漏了,而是多余。

如果「迫使」存在,那就是不自愿的情况了,也就用不着这个《四部门意见》了,直接就能定强奸罪。

《四部门意见》,关键在于对幼女/未成年少女「自愿」的情况做法律上的甄别。所以这个条款里,最要害的是我们上面归纳的第三点:如果你有「特殊职责」的身份,并用这个「特殊职责」身份的优势地位,让幼女/未成年少女在表面上「自愿」的情况下与你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也算强奸。

也就是说,如果鲍毓明对李星星有「特殊职责」的优势身份,那么他只要与李星星发生性关系,就能算强奸。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层「特殊职责」的优势身份,那么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李星星被认定「自愿」与鲍毓明发生性关系。

所以,「特殊职责」的优势身份,是鲍毓明能不能脱罪的关键。

大家肯定想到了新闻里说的,鲍毓明与李星星是养父与养女的关系。

问题在于,「特殊职责」关系,必须是法律承认的。

也就是说,鲍毓明与李星星的收养关系,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

显然,现实里,鲍毓明与李星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鲍毓明为脱罪做的法律准备

| 鲍毓明在接受采访时,否认自己与李星星与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微博

其他条件不说,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鲍毓明与李星星的年龄差距不符合收养条件。

如前所述,如果鲍毓明不具有对李星星的「特殊职责」优势身份,那么剩下的故事,就是鲍毓明与李星星的「虐恋」。

《财新》的报道,已经提前为鲍毓明安排了这样的版本:

「...一个自小缺乏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

鲍毓明为脱罪做的法律准备

| 《财新》特稿《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文章截图,导语标记黄色部分指出,「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乏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

此报道发布后,引发巨大的舆论争议,《财新》撤销文章并发布致歉声明。

图片来源:财新网

故事里,一个小迷妹,依恋一个成功中年男性,但使小性子、闹脾气,给中年男人制造了很多麻烦,最终还恩将仇报的报案。

故事里,鲍毓明作为一个忙碌的中年人,耐心等待、爱护小迷妹,甚至在小迷妹闹到派出所时,还愿意在派出所笔录里写下这样的抬头:给我的女儿、未来的妻子。

只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特殊职责」关系,那么越强调恋爱关系中的打打闹闹,哪怕到了闹剧的地步,也是安全的。

道德上身败名裂,但法律上脱罪。

这是鲍毓明的止损线。

堵不堵心?

新闻曝光后,鲍毓明接受采访,传递出来的第一个实质性信息,就是否认与李星星是收养关系。

你瞧,他的法律准备多么缜密。

你瞧瞧,这个中年男人是如何的处心积虑。

他能成功吗?

未必。

一个辩护思路,也是李星星辩护律师提出的,鲍毓明与李星星具备实质的「收养关系」。

另外一个思路,是新闻挖出来的,鲍毓明与李星星母亲之间的实质关系。如果鲍毓明用领养的名义,将李星星领养在家,并实质支付了费用,但最终乃是为了发生性关系,那么也符合我们前面三点归纳里的第一点:

即使表面上幼女「自愿」,但如果是用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那么无效,算强奸。

当然,这点对应的是《四部门意见》的条款二十,专门针对的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但法律难以修订、四部门意见好修订,只要将这个条款适用范围扩展到未成年少女即可。

显然,最根本的解决,还在于法律上更明确定义,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在哪些情况下,哪怕有未成年少女表面上的「自愿」也不行。

这一次,藉由这个案件,千夫所指之下,有机会完善法律吗?

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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