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于漢超若認為處罰過重 可尋求仲裁及訴訟救濟

編者按:4月14日,微博流出一段廣州恆大球員于漢超涉嫌故意塗改一奔馳吉普車號牌的視頻。有網友發現,該車牌號第三位字母是E,在塗改之後變成了F。隨後,廣州交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當天晚間,恆大發布公告:球員于漢超嚴重違反《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球員“三九”隊規》之“九開除”的紀律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開除處分。

就廣州恆大俱樂部開除球員于漢超這一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的話題,小編特邀長期關注中國足球動態發展的江蘇天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一鳴律師進行解讀。他認為:于漢超“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其變造車輛車牌號的行為不僅性質違法,且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社會影響,公司作出開除決定具備一定合理性。若球員認為處罰過重,可提請工會幫助,或尋求仲裁及訴訟救濟。”

【律師解讀】于漢超若認為處罰過重 可尋求仲裁及訴訟救濟

以下是胡一鳴律師的詳細解讀:

首先,于漢超為恆大足球俱樂部成員,二者具有勞動關係,雙方受勞動法相關規定製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恆大據以作出開除處分的《“三九”隊規》中規定,其中規定球員“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將予以開除,該球員行政違法行為觸及公司內部規定,恆大依據《勞動法》和單位規章制度作出開除決定具有合法性。

其次是《“三九”隊規》的效力性問題。在現代企業中,公司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與行業特點,制定相關的內部企業制度,從而規範公司內部秩序。現代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獨立與自由性,以充分尊重和配合市場的主體自治,同時,企業內部制度須符合我國法治框架的基本要求,其內容不得有悖於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三九”隊規》作為恆大內部管理制度,在其不違揹我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具有內部效力,恆大基於該隊規管理處分球員依據充分。

再者,關於恆大因球員交通違法作出開除處分是否過重的問題。從理論上說,企業作出的處分決定應當與員工違法違紀的性質以及過錯程度相適應,做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但最終的處罰決定應由公司內部根據管理規定作出。法律賦予了企業充分的自主權來管理員工,對於內部人員管理決定,若不涉及侵犯勞動者人身財產權益,法律不宜多加干涉。該球員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其變造車輛車牌號的行為不僅性質違法,且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社會影響,公司作出開除決定具備一定合理性。

最後,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此外,勞動者有權就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在恆大開除球員事件中,若球員認為處罰過重,可提請工會幫助,或尋求仲裁及訴訟救濟。

PP體育記者鄭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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