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祖芬訴貴州開磷集團礦肥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無效返還案

簡要案情:楊祖芬對開陽縣金中鎮沙壩村兩塊林地享有使用權。2015年,開磷礦肥公司、沙壩村委會簽訂協議,將前述林地交由開磷礦肥公司用於堆放廢渣。2017年7月楊祖芬訴請確認該協議無效並獲法院支持。楊祖芬隨後以開磷礦肥公司渣場覆蓋了其林地構成侵權,且已不能恢復原狀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開磷礦肥公司停止侵害,並按徵地補償標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餘萬元。清鎮市人民法院認為,法律禁止將林地改為非林地,以保護生態紅線。原告只能訴請被告返還其林地,不能請求法院判決按徵地費用標準對其進行賠償而放棄返還林地請求。在法院釋明後,原告將訴請變更為要求被告恢復林地原狀並返還林地,若不能恢復返還,則按徵地標準折價賠償110餘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將林地種植功能恢復到與周邊林地功能相近後予以返還,駁回楊祖芬賠償請求。

典型意義:保護林地資源,守住生態紅線是環境資源審判中必須堅持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堅決制止變相索取徵地補償款,放任侵權人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林地資源的行為。對於已經堆放了礦渣的林地,清鎮市人民法院在判決返還時,還要求被告必須恢復林地功能,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在環境資源審判中堅決貫徹落實生態修復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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