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员工虚构病假骗公司,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6个月

要点: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祸起萧墙

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周某向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某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

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于2016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案发后,周某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二、法院审判

周某辩护人认为,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周某有罪,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周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在员工未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应计算在周某的犯罪金额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评判认为:

1、周某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医院的休假建议的情况下,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提供给供职单位,意在使供职单位相信其患病须休假的事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2、周某在长期不到岗工作的情况下,向供职单位提供虚假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书,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以骗取供职单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被害单位为周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款项,均系周某因虚构事实而骗取的相应待遇,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评析建议

人食五谷,难免不生病。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生病时享有休息、暂停工作的权利,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一般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劳动合同约定了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未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规定的标准,各地不一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外,在劳动者未离职或者劳动关系未中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应待遇。

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劳动者虚构病假,实为法律所不允许,最终自食苦果,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其经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劳动者如确实因病需要休息,完全可以在医院就医后,凭有效医院证明休病假。在申请休病假过程中,如遭用人单位责难,也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因小失大,虚构病假证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索引案例案号:(2016)津0104刑初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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