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高以翔心源性猝死,珍愛生命,好好學習,切勿勞累

據媒體報道,11月27日凌晨,藝人高以翔在錄製**衛視綜藝節目《追我吧》的過程中,忽發休克,送醫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同日,**衛視《追我吧》節目組就高以翔去世發佈聲明稱,醫院宣佈高以翔為心源性猝死。

Godfrey的微博永遠定格在了2019年11月26日,用徐崢的話講,“這麼完美的一個人離開了我們”,悲痛之餘有讀者私信筆者問出現這種情況,究竟該承擔什麼責任。其實這也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所以筆者寫了這篇文章,以便其他讀者共同學習。

首先,廣播電視臺與藝人之間合作必定會簽訂相關藝人演繹合同,該合同經專業律師或法務人員擬定,如保險條款、安保措施條款、醫療條款等肯定也是有一一列明,以保障藝人在演出期間的人身安全。因綜藝節目帶有一定的危險性,故廣播電視臺在錄製節目前,會將相關風險提前告知藝人及其經紀人,若藝人表示可以接受的,則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但,若廣播電視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條款,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亦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或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其次,區分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類型。若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藝人按公司的安排參加錄製的,在此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在錄製節目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

若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藝人因僱傭活動發生意外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紀公司應當承擔僱主賠償責任。若經調查確認該損害是由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即廣播電視臺造成的,則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若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需要結合具體協議內容進行判斷。

本案中,讀者議論紛紛的**衛視的“安保義務”,更有網友提出了靈魂八問。比如說**衛視是否採取足夠有效的安全防範和保障措施,是否配備了緊急預案,是否配備了一定的急救設施和醫療設備及專業醫師人員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一檔大型綜藝節目,筆者相信,**衛視一定是有做好這些防範措施的。逝者已矣,生者如斯。

案例分析 | 高以翔心源性猝死,珍愛生命,好好學習,切勿勞累

圖片來源於今日頭條免費正版圖片


世事無常,

我們每個人應珍惜當下,

因為你不知道意外究竟什麼時候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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